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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贼盗,法令严惩贼盗犯罪的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仁宗时,天下盗贼纵横,统治者更重其法,颁布了一系列重惩贼盗的编敕。该法将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实施地,在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划定重法地、重法人,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的做法,不仅是加重对贼盗犯罪的处罚,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恶劣的影响。南宋时期社会形势更加紧张,统治者进一步加重对贼盗的惩治,对于免死的强盗,要在额上刺“强盗”字样,以示不齿。

重典治贼盗,法令严惩贼盗犯罪的影响

宋初建之时,出于缓和社会矛盾、树立统治新形象的需要,宋太祖曾经采取宽政待民的政策,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罚比较宽松,但贼盗犯罪则一律严惩不贷。《宋史·刑法志一》说:“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宋朝贼盗罪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包括谋反、叛逆、谋杀、劫囚、造畜蛊毒、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财等多方面的犯罪。《宋刑统》所附敕文对于这些犯罪的惩罚明显重于唐律。例如,唐律规定:“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宋刑统》所附敕文却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一并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且其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唐律规定:“窃盗罪得财一尺杖六十,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但《宋刑统》所准用的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文规定:“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

宋初加重刑罚的做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仁宗时,天下盗贼纵横,统治者更重其法,颁布了一系列重惩贼盗的编敕。景祐初年,仁宗亲政后不久,宣布对京城地区“持杖窃盗者”加重处罚,其后嘉祐七年(1062年)颁布《窝藏重法》。该法将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实施地,在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这种在常法之外,针对某一地区单独制定、单独适用的法律,类似于现代的刑事特别法,在中国古代是史无前例的。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再一次明确在重法地内,“获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得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12]对于非“十恶”范围内的强盗罪,株连家属、没收财产,这是唐律甚至是五代法律中所没有的。然而,此后即位的神宗完全肯定了英宗的重法,又补充规定在重法地区内的“强劫贼盗”,不论罪犯本人是否当地居民,案发是在立法之前或之后,均“并用重法”,将重法的溯及力延伸到立法之前。

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复立《盗贼重法》,史称:“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资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资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即窝藏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资之半为赏。”[13]与仁宗、英宗朝的“重法”相比,神宗时期修订的《盗贼重法》特点有四:一是扩大了重法地的范围。熙宁初,重法范围扩及淮南宿州、京东应天府等地。之后,神宗又数次下诏扩大重法地范围,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至元丰时,河北东西路、京东东西路、淮南东西路、福建路等皆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二是告者给赏,以鼓励人们告发盗贼及窝藏之人。三是加强地方官员的捕盗责任。四是非重法地犯贼盗罪,亦以重法论处。至哲宗时,重法地又扩大到陕西路和永兴军,所涉范围已占全国二十四路中的十七路。《盗贼重法》在这些地区完全取代《宋刑统·贼盗律》,并增加了“重法之人”的概念和地方官吏的责任规定。“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14]甚至窝藏犯都是重法的对象,也要按重法处罚。而知县、县尉等地方官吏若捕盗不利,要“劾罪取旨”。[15]自此,重法惩治盗贼已由个别地区发展到全国各地。(www.xing528.com)

划定重法地、重法人,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的做法,不仅是加重对贼盗犯罪的处罚,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恶劣的影响。然而,刑罚威吓主义并不能彻底地铲除盗贼,反而是愈治贼盗愈多,社会愈乱。于是,北宋末年,徽宗转而实行军事镇压与抚谕招安的两手策略。南宋时期社会形势更加紧张,统治者进一步加重对贼盗的惩治,对于免死的强盗,要在额上刺“强盗”字样,以示不齿。而两犯强盗,即使从犯也论死罪,但对饥民为盗贼者从轻处罚。总之,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宋朝社会结构性矛盾,贼盗始终是宋王朝的心腹之患,终宋之世,重惩贼盗都被作为一贯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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