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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及其在三民主义中的体现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孙中山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理论之中。(一)三民主义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他提出的三民主义的政治主张。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开始指向反对帝国主义。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孙中山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实行“土地公有”的方法。与解决土地问题一样,孙中山也极力避免中国重复出现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中已经呈现的无法克服的矛盾。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及其在三民主义中的体现

孙中山,名文,字德明,号逸仙,广东香山县(今中山市)人。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以1894年创设兴中会提出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以及1905年创立同盟会提出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等革命纲领为基础,孙中山在机关刊物《民报》发刊词中第一次提出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三民主义”思想。次年,孙中山在《民报》创刊周年的庆祝大会上,详细阐述了三民主义的具体内容,将民族独立五权宪法、平均地权等确立为民主革命的奋斗目标。孙中山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理论之中。

(一)三民主义

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他提出的三民主义的政治主张。三民主义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部分,并随着孙中山政治思想的发展变化,从旧三民主义过渡到新三民主义。其中,民权主义是核心内容。

1.民族主义。民族主义在孙中山不同的政治时期,体现为不同的内容。中国同盟会革命纲领中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就是孙中山早期民族主义的基本主张。其主旨在于推翻满清王朝的专制统治,代之以汉民族为主体的政府。这种思想是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一致要求,“排满”、进行“种族革命”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民族革命的口号。孙中山指出“民族革命的原故,是不甘心满洲人灭我们的国,主我们的政,定要扑灭他的政府,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3]但孙中山进行民族革命的目标显然不仅仅在于建立民族政府。在孙中山看来,民族革命是民主革命的前提,仅仅是因为满清政府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最大的敌人,是民族自救的最大障碍,所以,它就必须被推翻。

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领导的临时政府面临的任务是尽快实现革命的彻底成功和国家的统一。因此,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均加入了民族统一、民族平等的新内容。孙中山宣扬“五族共和”,“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如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统一”。《临时约法》第5条更进一步提出,“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面对政治和社会现实,孙中山逐渐认识到,帝国主义才是压迫中华民族的最大敌人。“辛亥之后,满洲之宰制政策已为国民运动所摧毁,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则包围如故,瓜分之说变为共管,易言之,武力之掠夺变为经济的压迫而已,其结果足使中国民族失其独立与自由则一也。”[4]所以,在孙中山看来,不消灭帝国主义,“我汉族实无国家存在于亚东大陆上”,“瓜分豆剖之危机,在昔不过危言恫吓,近日见之实行”。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开始指向反对帝国主义。所以,当他对民族主义重新加以解释时,对外即要求“中华民族自求解放”,解除与列强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实现海关自主;对内即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自决的基础上,将中华的所有民族融合为一个中华民族。

2.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是建立民国的政治主张。对于民权的内容,孙中山有明确的解释:“何为民权?美国总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何谓民权,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律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权,方得谓未纯粹之民国也。”[5]

在孙中山的政治理念中,民国与民权紧密相连,将民权的实现寄托在“建立民国”之上,而“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在他的心目中,民国政体应该是民主立宪政体,这个国家应使“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但当初成的民国变成专制军阀角逐的舞台,官僚政客违法乱纪,人民陷入比清政府统治时期更混乱的社会秩序中,孙中山逐渐认识到西方的“天赋人权”是不会自动降临到中国的。他说,“中国自有历史以来,从来没有实行过民权,就是民国十三年来也没有实行过民权”,“卢梭说民权是天赋的,本来是不合理”。[6]为真正实现民权主义,孙中山提出了新民权主义,将反帝反封建作为民权实现的基本条件。

3.民生主义。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如果说自由是民族主义的诉求,平等是民权主义的目标,那么,民生主义追求的就是博爱,即实现全民族的富足,避免资本主义社会中突出的贫富悬殊及普遍的社会问题。民生主义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理论的简单反映,相反,它深受中国传统的民粹主义和社会主义空想思想的影响。孙中山认为,他的三民主义,尤其是民生主义,要比西方的政治、经济制度要优越。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着眼点放在“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的解决上。土地问题不仅本身就是资本主义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在中国,它还意味着广大的中国农民的生存问题。孙中山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实行“土地公有”的方法。孙中山关注社会贫富不均,原因在于当时国际资本市场发生的重大变化,频繁出现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引发了严重的劳资矛盾和社会冲突,资本生产带来的财富增长很少体现在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西方理论界提出了“社会本位”的思想,寻求集体利益的实现,以代替以往自由资本主义带来的资源和财富配置不均的现象。孙中山认为,相比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出现的严重问题,中国的解决方式相对简单。孙中山认为,在中国还不存在大资本家和显著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只要解决了土地问题,中国就可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因此,他提出“平均地权”和“土地国有”两个主张。前者是按照土地的地价由政府征税,后者要求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随时可以按照地价收买地主土地。这样,孙中山认为就可以消除土地垄断和土地投机,促进工商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与解决土地问题一样,孙中山也极力避免中国重复出现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中已经呈现的无法克服的矛盾。孙中山一方面希望通过大力发展大工业、大厂矿,建设发达的交通线、铁路网等方式,实现国家的富强,“我们的民生主义是做全国大生利的事,要中国像英国、美国一样富足”。[7]这种思想曾经具体表述为建设十万英里铁路,并集中体现在《实业计划》一书中。但孙中山又对资本主义社会严重的两极分化十分抵触,希望国家要富强,也要提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要施行真正的民生主义。孙中山认为民生主义就是“集产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即国家举办铁路、交通、矿产等重要生产资源的企业,“故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国家民有以后,国有即民有”。[8]孙中山认为,这样既能利用产业资本的巨大优势,又能避免资本家垄断渔利的弊病。而且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中,还有“欲使外国之资本主义以造成中国之社会主义”商业,解决中国工业化的资金和技术问题的内容。

孙中山充分认识到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缺乏,因此,他主张大力发展工商业。作为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旁观者,孙中山又对大工业生产对普通劳动者的压迫十分不满。因此,他提出以取其利、避其害的方式来重构资本制度。显然,这种理解存在自身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实施上容易产生垄断资本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二)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理论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秉承资产阶级宪法的政治理念,力求在近代中国实现分权自治的政治体制。五权宪法思想就是他继承西方三权分立,又借鉴本国传统治国经验的产物。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结合,构成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独特的内容,并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指导原则。

1906年,孙中山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创刊周年纪念的演讲上以《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为题,第一次阐述了五权宪法的理论,谓“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五权分立’”。[9]1921年,他在广州又专门发表了《五权宪法》的演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我们有什么法子可以使他实现呢?我想亦有法子,而且不为难,只要实行五权宪法就是了。”[10]五权宪法、五权分立就成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最具特色之处,孙中山称其“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五权宪法中的五权就是指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种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体现五权分立的宪法就是五权宪法。孙中山说,“简单地说,宪法就是把一国的政权分作几部分,每部分都是各自独立,各有专司的”。

孙中山认为,欧美宪法及其三权分立制度,“不完备地方还是很多,而且流弊也很不少”。首先,欧美的三权体制中,没有对政府官员铨选的专门机关,官员主要来源于选举和委任两种途径,前者容易埋没人才,后者由于行政机关掌握考试权,容易发生任人唯亲的现象。而中国古代考试选官方式在经过改革后,可以消除上述弊病,他主张将考试权独立出来,由独立的机构行使,对所有铨选官员先行考试授以资格,然后再经选举或委任。其次,孙中山认为西方议会行使弹劾权,“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有些国家的议会权力过重,甚至形成“议会专制”,对人民利少弊多。因此,监督权的行使可以借鉴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将它置于宪制框架内,让监察机关从立法机关中分立出来,可以有效防止官吏营私舞弊。孙中山坚信“中国相传之考试纠察之制,实有其精义,足以济欧美宪法之穷”,“亦矫选举制度之弊”。他说“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

孙中山认为,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缺陷是人民没有“直接民权”,实现人民直接行使权利,是“五权分治”的权能分治,其目的是实现“四万万人都有权”的理想,使人民直接行使“政权”。权能分治思想的提出与孙中山对当时中国国民素质的认识紧密联系。他认为,中国在传统上并不是人民自由少了,权利少了,而是太自由、权利过大,所以,需要加以一定的限制。限制的方式就是根据各人天赋的聪明才智,把人群划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类。然后由“先知先觉”者引领“后知先觉”者行使“治权”,去帮助、领导、教育那些“不知不觉”者最终学会行使政治权利。孙中山认为虽然中国民众应该有权管理国家,但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的低下,使他们没有管理国家的能力。因此,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他主张权与能的协调。一方面人民可以独享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政府拥有强大的力量,可以有效治理国家,避免欧美国家“人民和政府,日日相冲突”的局面。在孙中山看来,权能分治的目的是造就一个和谐有效的“万能政府”。

受时代和个人思想认识的局限,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在实践的方式方法方面并不完善,五权宪法思想也是如此。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徒有五权分立的形式,在独裁专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背离了孙中山所主张的三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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