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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与有关对象的联系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没有对外观设计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作明确规定,既未肯定双重保护,又未否定双重保护。从著作权的角度看,“海尔商标图案”是符合作品实质条件的,当然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有此规定。(四)作品与角色的关系作者在作品中所创作的角色,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角色商品化权中的角色,是独立于作品而受保护的特例。

作品与有关对象的联系

(一)作品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外观设计(Designs),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色彩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外观设计如果与某种产品相结合,并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条件,就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些国家规定,外观设计只须进行注册,即可获得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大体有三种体制:(1)单一保护制,即外观设计在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注册为外观设计权之前,其本身就是一件以线条、图形、色彩和符号等品素构成的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自其被创作完成时起,就能自动取得著作权;但外观设计一旦取得专利权或者被注册为外观设计权,其著作权保护就自动终止。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对象而言,要么依著作权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要么依外观设计法或专利法获得专有权保护,但不能同时受双重保护;(2)双重保护制,即作为作品的外观设计,可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著作权保护;与此同时,作为实用物品的装饰的外观设计,如能获得专利权或登记注册,又可以获得专利权或专项权利保护,两者并不相互排斥。如加拿大1988年版权法修订案规定,在不考虑作者创作意图的前提下,将受版权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受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区别开来,使其能获得其中的任何一种保护;(3)转换保护制,即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权或专项权保护前,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一旦获得专利权或登记注册为专项权,则著作权保护临时中止;此后,由于专利权或者专项权的保护期较著作权短,所以,在专利权或专项权保护终止后,再给予著作权保护。

不论哪一种保护制度,都承认外观设计与作品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我国没有对外观设计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作明确规定,既未肯定双重保护,又未否定双重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某外观设计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如果该外观设计又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也可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当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其著作权保护仍可持续至其保护期届满止。当然,如果外观设计不符合作品条件,只是符合专利性,则只能依法获得专利权保护;反之亦然。

(二)作品与商标图案的关系

商标图案本身就是一件由文字、图形、颜色、数字、符号、字母或者其组合构成的作品。无论商标图案是否被注册为注册商标,都不会影响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当然,就某具体商标图案而言,可能不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只要商标图案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就应当受著作权保护。因此,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当它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时,该商标图案的著作权人就可以利用著作权来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图案的行为。但是,利用著作权来保护商标图案不被他人利用,其效力范围就非常狭窄了,因为著作权人只能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抄袭、剽窃和翻译等,而不能禁止他人进行相似的创作。如“海尔”商标,其商标图案是由文字、汉语拼音和两个小孩的图像构成。从著作权的角度看,“海尔商标图案”是符合作品实质条件的,当然可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海尔”两个文字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他人只要不完全复制“海尔商标图案”作商标,而只用“海尔”两个汉字作商标,再辅以其他图案,海尔商标图案的著作权人就不能对此主张著作权保护。在此情况下,海尔注册商标所有人就可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尽管商标图案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因其保护的局限性较大,所以,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是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切莫过分借助著作权来保护其商标图案,而只能将著作权保护作为对商标保护的一种辅助手段。

(三)作品与作品标题的关系

作品标题就是作品的名称。作品标题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通用标题,如“知识产权法学”等;(2)一般标题,即标题本身只是一种基本事实的概括,无独创性,如“第十届广交会开幕”;(3)特色标题,即标题本身就具有作品的特征,具有典型特色,如“围城”。有些报纸上的标题,非常具有新意,具有明显的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应属于作品。

如果说作品标题都能作为独立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显然是不准确的;反过来,如果说作品标题不能作为独立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显然也是不准确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具有个性特色和典型特征的作品标题,应当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另一方面,不论作品标题是否独立作为作品受保护,他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更换作品标题。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有此规定。如《日本著作权法》第20条(保持完整性权)第1款规定:“著作人有权保持其著作物的完整性和标题的完整性,不接受违背著作人意志的修改、删改或其他改动。”

(四)作品与角色的关系

作者在作品中所创作的角色,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角色,就是作者在作品中描述的人物。如鲁迅笔下的“阿Q”、“孔乙己”,曹雪芹笔下的“林黛玉”、“贾宝玉”等。作品中的角色可分为:(1)现实角色和虚构角色;(2)普通角色和典型角色;(3)生活角色和艺术角色。受保护的角色,只能是“虚构角色”、“典型角色”、“艺术角色”。如果这些角色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其本身可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否则,只能与作品整体受保护。角色商品化权中的角色,是独立于作品而受保护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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