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合同相对人称为受让人。
著作权转让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此前,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转让外,《著作权法》本身并未授予著作权人转让权。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了转让权,允许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根据此规定可知,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十二项具体内容,其中每一项具体的权项都可以独立地作为转让客体,也可以将其中的若干项或者全部作为转让客体。因此,著作权人向他人转让其著作权时,应当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合同未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所以相同种类的权项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以改编权为例,著作权人可以将它按不同法域进行分别转让,也可以向不同的人转让。如将作品的中文戏剧作品改编权分别在中国的大陆某、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转让给不同的人。各个受让人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受保护。与此同理,著作权人还可以将改编权按不同的国家来分别转让,受让人各自在自己的受让国家享有所受让的权利。(www.xing528.com)
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不能将著作权的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例如,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正案新授予的权利。此前,因该项权利在著作权转让之时不是转让标的,即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就不能享有该权利。有的国家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不能卖绝。
关于未来著作权的转让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未予规定。未来著作权是指因未来的一部或几部作品的创作或者某一未来事件的发生而将要或可以获得的著作权。英国版权法允许转让未来版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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