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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的解释及保护条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第2款规定“未公开信息”应具备三个条件,即“保密性、价值性和守密性”,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秘密”应当具备如下四个基本条件:(一)秘密性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所论及的技术信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对于一项具有秘密性的技术秘密,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它就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的解释及保护条件

技术秘密,也可称技术诀窍,是一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协议》称之为“未公开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不受专利法保护。它不受专利保护,可能是因为它本身不具有专利性,也可能是其本身虽然具有了专利性,但其所有人不愿意申请专利而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来保护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第2款规定“未公开信息”应具备三个条件,即“保密性、价值性和守密性”,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秘密”应当具备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秘密性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所论及的技术信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不是技术秘密。秘密性是技术秘密赖以存在的根本。作为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一旦泄密,它就可能成为一项公有技术,不再受法律保护。

(二)有益性

技术秘密的有益性,是指所论及的技术信息是权利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取得的,既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又是其他竞争对手企图得到的有用技术。一条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如果不能给其权利人或者他人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也不是技术秘密。

(三)实用性(www.xing528.com)

技术秘密的实用性,是指所论及的技术信息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结果。

(四)保密性

技术秘密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拥有的技术信息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使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处于保密状态。对于一项具有秘密性的技术秘密,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它就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一项技术被开发完成后,其拥有人是将其申请专利,抑或是以技术秘密方式给予保护,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众所周知,专利权的取得是以公开其技术内容为代价的,因此,如果技术拥有人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技术信息不被泄露,且具有较长的经济寿命,那么就可以考虑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而不必申请专利;另一方面,如果技术信息所具有的经济寿命期比较短,也可以不申请专利而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因为专利申请的审批需要一段时间,且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则以申请专利保护最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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