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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及其特征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受法律保护。专利申请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其价值在于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由专利申请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相关的。

专利申请权及其特征的优化措施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受法律保护。专利申请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其价值在于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专利法》(第二次修订)第6条规定:“……,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的价值能否实现,取决于产生专利申请权的发明创造所具有的本质状况。如果产生专利申请权的发明创造缺乏专利性,不能被批准为专利,那么该项专利申请权就没有实际价值。

(一)专利申请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相对性

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具体来说,专利申请权没有排他性或者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由专利申请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2.暂时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分两种情况:第一,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第二,若专利申请权人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露,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

3.相关性

专利申请权,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确认其独占特定发明创造的权利。有了专利申请权,才有可能获得原始专利权。因此,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相关的。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就随之终止。

(二)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依据

一项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依合同约定。

1.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二次修订)第6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第2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www.xing528.com)

2.依合同约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二次修订)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8条规定“……,除另有协议的以外,……”即表明“合作发明创造”与“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

在正常情况下,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按上述两种方式确定,但由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直接决定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又加之现行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有关利害关系人就某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所发生的争议。实践中,涉及专利申请权的纠纷主要有:

1.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

当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若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就应当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注意:此处所指的“单位”,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的“临时工作单位”[1]。)所有;否则,其专利申请权就应当归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某项发明创造而言,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就该发明创造的属性能够达成共识,就不会发生争议;否则,关于其专利申请权归属的纠纷就可能发生。

判断某项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有四个:(1)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或者(2)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或者(3)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其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或者(4)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四个标准是彼此平行的,即一项具体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其中的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说,只有不符合此四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的发明创造,才可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

就某项发明创造而言,无论它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确定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具有其重要意义。专利法所指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只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具体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关于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的纠纷

前面已经讲过,这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由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当事人若没有缔结合同或者合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就可能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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