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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何处理专利侵权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何处理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根据此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3)符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办法》的规定;(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的多少提供副本。调处请求人所提交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2)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3)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审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决定。(www.xing528.com)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调处人员签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章。如调解不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由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印章。专利侵权纠纷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者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设监督或者复议程序,而是通过当事人服从与否来决定是否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请求的,仅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中的程序和形式进行了解,对案情本身不进行审理。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无须复议或监督。

另一方面,当事人一方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答辩通知书后作了实质性答辩,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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