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中确立的一项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它主要体现在工业产权保护的申请程序上。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优先权。即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工业产权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注册申请为6个月),又就相同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申请的,则以其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为其在该成员国的工业产权申请日,即优先权日。此外,《巴黎公约》第11条要求成员国对在所有成员国内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优先权,时间也是6个月。
我国原《商标法》中没有优先权原则的规定,但是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由于我国早已在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义务履行《巴黎公约》规定的这一基本原则,况且优先权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的适用,这就造成了立法与现实的脱节。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2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原则,第25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展览优先权。
(一)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以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日。
享有国际优先权的条件有:(1)该商标在国外提出过申请,又就相同主题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2)该外国与我国都承认优先权原则;(3)时间是自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www.xing528.com)
(二)展览优先权
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享有展览优先权的条件有:(1)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2)展览会必须是我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3)时间为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我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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