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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化要求及显著特征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使消费者能够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凭借商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一般认为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两种。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化要求及显著特征

(一)商标显著性的含义

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发挥这一功能的首要条件,是商标本身所特有的一种属性,商标主管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首先要看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使消费者能够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凭借商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一般认为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两种。

1.商标的固有显著性

即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的组合等要素标志立意新颖、简洁醒目、富有个性,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直接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如“联想”、“微软”、“东芝”等商标就具备固有显著性,可以直接作为商标注册。相反地,仅仅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则不具有显著性,不能核准注册,如“汽车”牌汽车、“棉花”牌棉被、“一磅”牌牛奶等。

2.商标的获得显著性

即商标本身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但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使得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则该商标就被认为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获得了显著性。

我国原《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商标的获得显著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该类商标给予了核准注册,如“两面针”牙膏、“五粮液”酒等。但《巴黎公约》与《知识产权协议》[1]均有类似规定,为此我国新《商标法》第11条规定:“……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www.xing528.com)

(二)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不具显著性的标志有以下三类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一般性地代表或标识某一种、某一类、甚至几类商品的共用名称或标志,如“果汁”、“碳酸饮料”、“葡萄酒”等,是所有生产经营相关商品的主体可以共同使用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而非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是,如果商标构成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例如,“大众汽车”注册商标中就是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外,还有“大众”二字,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这也是属于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为同一种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坚固”、“优质”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葡萄”牌葡萄酒、“棉花”牌棉布、“蚕丝”牌蚕丝衬衣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黑又亮”牌黑色鞋油、“制冷”牌冷冻机、“保温”牌暖水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运输”牌汽车、“播种”牌播种机、“止血”牌止血剂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一磅”牌牛奶、“一公斤”牌汽油、“500克”牌白酒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重量;“一打”牌铅笔、“10粒”牌感冒药、“四盒”牌饼干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数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仅仅直接”,如果是间接表示或者暗示商品特点,具有区别性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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