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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续展与维权政策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注册商标的续展宜采取“延长说”,即它是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延长,而不是更新。也即,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提前提出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此外,续展注册商标不得对原注册商标作任何改变。对此,日本商标法第20条第4款规定,续展注册申请提出后,有效期被视为己续展,以防止因审查延迟而使商标权出现空白期间。因此,根据该法规定,续展注册申请提出后,商标专用权受到临时保护。

注册商标的续展与维权政策优化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使其注册商标获得另一个有效期的制度。该制度是逐步形成和完善的。由于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所以保持某些商标专用权长期有效,是生产者、服务者及消费者利益所在,也有利于商标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商标所有人可通过商标的续展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得以延续,也可以采取不续展的方式自动放弃某些价值不大的注册商标。对商标管理机关而言,也可借此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表明,在我国注册商标保护期届满前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续展注册,而且不受次数限制。

关于续展的性质问题,有人认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属于商标权的延长,即“延长说”;还有人认为这属于商标权的更新,即“更新说”。按照前一种观点,凡基于该商标权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均应随商标权之延长而延长;按照后一种观点,凡基于该商标权所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不一定都随商标权的续展而续展。例如,某注册商标在其专用权有效期届满前已有1年以上的停止使用的事实,倘若采取“延长说”,那么在计算该商标的停止使用期间时,就应将其核准续展注册前后所经过的期间连续合并计算;如果采用“更新说”,则其停止使用的期间的计算,应从核准注册之后重新计算。二者相比,采“延长说”比“更新说”更为合理,其理由如下:第一,如果采取“更新说”,则注册商标的续展不是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延续,而是一个新的注册商标的产生,这从本质上违背了《商标法》这一规定的宗旨。《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续展制度的初衷在于减少商标再次注册的审查手续,确认原注册商标的既存效力,否则《商标法》则没必要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的时限。第二,如果采“更新说”,那么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届满时不仅原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其他人也应有权就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对此,商标局又得以先申请原则进行处理,从而带来许多麻烦。第三,如果采取“更新说”,那么注册商标所有人所发放的使用许可只能严格限制在其有效期内。因为超过有效期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还能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不能由原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决定。但是,如果采“延长说”,则无上述弊端。综上所述,注册商标的续展宜采取“延长说”,即它是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延长,而不是更新。

关于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的时间,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也即,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提前提出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可以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应注意的是,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专用权依然受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实际上延长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关于续展申请的条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了如下的规定:(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即可以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2)提出续展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个月内。(3)续展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4)缴纳申请费和注册费。(www.xing528.com)

此外,续展注册商标不得对原注册商标作任何改变。但是,申请续展时,可以放弃原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过,也有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还必须说明该商标仍在商业中使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上,并附有正式使用的商标样本或复制本1份。如未使用,还应说明未予使用的原因是因情况特殊,并无放弃该商标的意图[1]。商标局接到续展申请后,经过审查,如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即可予以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但是,如发现续展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商标局应以《驳回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续展注册费。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出续展注册申请至该申请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期间,商标专用权是否存在?当发生侵权时,原商标权人能否在此期间行使其商标专用权?对此,日本商标法第20条第4款规定,续展注册申请提出后,有效期被视为己续展,以防止因审查延迟而使商标权出现空白期间。但是,如果驳回审定或已给予注册,则这种假定的效果终止。因此,根据该法规定,续展注册申请提出后,商标专用权受到临时保护。我国《商标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该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且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应自上一个保护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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