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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强制执行的程序异常,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邓某某仍未理会,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立即向邓某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要求长隆酒店协助执行。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要求强制执行的程序异常,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案情】被执行人邓某某高消费、逃避债务被拘留

2011年10月15日上午7时40分,广州白云机场,即将起飞的广州至济南的航班头等舱内,正准备前往参加某选美大赛的特邀嘉宾——白衣黑裤、头戴礼帽的“影视大鳄”邓某某,被法院的办案人员请下了飞机。在机场警务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当即向其宣布:因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以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等多项违反执行法律法规的事实,邓某某被司法拘留15天。原来,邓某某几年前欠下了300多万元的债务,经仲裁后拒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先后对其财产进行查扣,并发出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邓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法院遂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其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但邓某某不仅拒不申报财产,而且一再恶意躲避,还大张旗鼓地进行投资、办酒宴等高消费行为。针对邓某某的行为,法院才对其作出了拘留的决定。2007年5月,邓某某因为拍摄电视剧《野蛮公主》第二部,而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借款20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利息25%,同时规定了违约金60万元。2008年7月,申请人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邓某某、巨星影业支付上述款项。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作出仲裁决定,裁定邓某某、巨星影业10日内共同连带归还申请人本息25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60万元。邓某某仍未理会,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马上就对邓某某及巨星影业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结果在各个银行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8667.56元。法院只能从银行扣划回该部分存款,发放给申请人。而之前邓某某在番禺买的地早就被其他法院查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对邓某某和巨星影业名下的南村镇、大石镇的4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巨星影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早已经变更为邓某。就在法院执行阶段,邓某某却传出要和19岁的女友在长隆酒店摆结婚酒。法院立即向邓某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要求长隆酒店协助执行。邓某某无奈之下,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要求与对方达成还款计划和和解协议书。在和解协议书中,邓某某明确表示对欠债一事没有异议。邓某某还保证在2011年7月4日之前还10万元、12月31日还50万元、次年年底还140万元、继续还清余款等。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提出,同意邓某某在长隆摆酒。然而,轰轰烈烈地摆完酒后,约定还款的日期早已过去,邓某某却未按协议归还一分钱。更让申请执行人气愤的是:就在不久前,邓某某又高调宣布将投资1800万元拍摄新剧。法院再次限令邓某某还钱,但他同样置之不理。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开始对其实行查控、呈报拘留等行动,于是就出现了上述邓某某机场被拘留的一幕。被拘留后,邓某某当即表示想办法还钱,还可以马上先还10万,余下的再与债权人商量。邓某某一再向法官讨价还价,并提出不要宣传此事。在拘留所清点、登记个人物品时,邓某某的包里有两张最近的刷卡消费小票,一张2万元,一张1万多。另外,还有多张水疗会所、俱乐部的VIP卡。

点评:素有“炒作大王”之称的邓某某,这次又把自己狠狠地炒了一把。不过,这次的炒作邓某某却不愿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原因是邓某某此次有一个特殊的身份——“老赖”。限制邓某某高消费是执行措施之一,随着飞机、酒店、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普及,再加上信息网络和信用体系的发展,特别是全国法院系统对执行联动机制的推行,限制高消费令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举措,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施行,也将限制高消费令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面。

一、执行管辖

1.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非诉程序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共同管辖: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5.执行管辖异议: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变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7.委托执行:(1)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8.移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文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例1]甲被乙打伤后多次与乙交涉要求赔偿未果,遂向乙的住所地某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乙的住所地变更为该市的南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乙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现在乙南区的家里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可以向何地法院申请执行?( )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二、执行担保

1.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同意,执行义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

2.执行期限:由法院决定,但受到两点限制:担保有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

3.在暂缓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毁损、变卖、隐藏等行为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在暂缓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应以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为限。

[例2]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的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B.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C.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D.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

三、代为申请执行

1.代为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履行通知的效力:(1)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3)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关于第三人的异议: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但是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4.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5.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四、参与分配

1.适用条件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

(4)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裁判的债权人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

(5)参与分配只适用于金钱债权。

2.适用程序: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

3.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3]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

A.有多人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B.债权人有权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C.被执行人有权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D.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人和未提出异议的人之间如果有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解决该分歧

五、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1)案外人起诉:案外人为原告,第三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其为第三人。(2)申请执行人起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不反对申请人主张的,可以列其为第三人。

[例4]下列关于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B.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C.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的,不属于执行异议

D.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六、执行中止、终结和执行和解

(一)执行中止

以下情形适用执行中止,但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例5]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异议成立,请问,在本案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

A.由人民法院院长裁定中止执行

B.由审判委员会裁定中止执行

C.由执行庭庭长裁定中止执行

D.由本案原审判长裁定中止执行

(二)执行终结

适用执行终结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权利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例6]人民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项目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 )

A.裁定中止执行 B.继续履行义务

C.裁定终结执行 D.裁定不予执行

(三)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的条件

(1)案件正在执行中;

(2)执行和解的主体应是双方当事人,执行中的案件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执行和解的效力

(1)执行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执行和解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例7]下列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C.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D.和解协议的达成就意味着原审法律文书的撤销

七、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一)执行回转的情形

执行回转的情形如下: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执行回转的条件如下:

1.执行程序已经完毕;

2.执行根据依法被撤销;

3.根据新的法律文书执行。

(三)执行回转的方式

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八、执行措施

(一)一般的执行措施

1.通常的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

2.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

(1)被执行人和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和费用;

(2)被执行人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例如:勋章、荣誉表彰等;

(3)无法评估价值的知识产权,例如: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4)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金融机构场所。

(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1.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2.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

(1)对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对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即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应按妨害执行行为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3.名誉侵权案件的特殊执行措施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性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债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指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3)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继续履行

法院用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执行暂时中止。但债权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1)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的个人,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的单位,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执行人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www.xing528.com)

[例8]甲与乙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赔偿损失2万元。后因乙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此时甲可否要求乙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向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6.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相关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出境: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自由,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纳入征信系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所在单位等通报

(3)媒体信息披露: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布的应当垫付费用。

(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规定。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有:(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的启动:限制高消费一般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启动,必要时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由法院向被执行人出限制高消费令(由法院院长签发)。

[例9]童童系一名9岁儿童,玩耍中将小明的左眼捅瞎,童童的父亲李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李某拒不履行,并办理出国事项,欲带童童出国定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B.申请执行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童童

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李某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年)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考点:到期债权的执行。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2.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案:AB。考点: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问题。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B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D选项错误。

3.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2007年)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ABCD。考点: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问题。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因此,A、B选项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因此,C、D选项当选。

4.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人民法院一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2008年)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人民法院

B.应当函告B区人民法院,由B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答案:B。考点:委托执行中的中止执行的情况。

[解题思路]在委托执行中,受托法院只能暂缓执行并且告知委托法院,而不能裁定中止执行。因此,B选项正确。

5.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2009年)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考点。执行异议。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D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

《民诉解释》第42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

6.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6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答案:D。考点:暂缓执行。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9年)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考点: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解题思路]A选项说法正确,符合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39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以,执行根据并不都是由民事审判程序中得来的,也可能是来自仲裁程序等。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一般是由当事人申请启动民事执行程序,而不是必然启动民事执行程序,所以不能说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2010年)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答案:AB。考点:执行中当事人的异议权。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因此,A选项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B选项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C选项错误。

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中止不得提出异议。因此,D选项错误。

9.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个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2011年)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答案:B。考点: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A选项和C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D选项不当选。

10.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答案:D。考点:执行中案外人的异议权。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都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且都是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A、B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利害关系人中包含了案外人,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

11.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B。考点:执行异议。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B选项正确。

12.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

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法院应恢复执行

答案:AD。考点:执行和解。

[解题思路]执行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因此,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B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本题中,甲是因受欺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甲的申请恢复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13.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C.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

答案:D。考点:执行程序。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14.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张山的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

(1)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答案:AC。考点:执行中案外人异议。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2)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答案:D。考点:执行异议之诉。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307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因此,D选项正确。

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支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08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07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08年11月,由于乙不愿意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给甲,甲退还20万元现金。[7]

问:(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法院接受甲恢复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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