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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执行及涉外仲裁实践探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的执行及涉外仲裁实践探析

英瑞公司与玻纤厂签订协议成立合资企业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慕士公司),英瑞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以及不断增资与扩股,在合资企业中控大股。因出资问题,英瑞公司依据仲裁条款以玻纤厂出资不实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会)申请合资争议仲裁。贸仲会予以受理,案号V20010246。玻纤厂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于2001年8月30日向贸仲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合资企业泰慕士公司2001年6月之前的所有账册、凭证进行证据保全。玻纤厂的申请理由:仲裁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此节事实合资企业泰慕士公司账上应该清楚反映,有据可查,因此合资企业泰慕士公司的账册、凭证在仲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合资企业目前在英瑞公司的控制下,极有可能被涂改、灭失,为维护合法权益,便于顺利仲裁和裁决公正,故申请。贸仲会收到玻纤厂的证据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68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6日将玻纤厂的证据保全申请一式一份提交给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表明“是否采取措施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裁定”。因本案涉及仲裁机构与法院在仲裁证据保全审查权分配上以及可否对案外第三人所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等法律问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于2002年2月6日作出裁定,同意对泰慕士公司2001年6月之前的财务账册、凭证进行证据保全。鉴于财务账册、凭证数量非常多,法院采取了就地封存的方式,并通知贸仲会派人交接,贸仲会接到通知后,组织专家在法院的陪同下对所保全的财务账册、凭证进行了查看鉴定。

点评: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证据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可以有效地保护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防止证据灭失、被毁损等情形的发生。《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本案中英瑞公司向贸促会申请证据保全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依据《仲裁法》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2)证据存在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危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形。(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将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往往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面临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时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4)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申请,不论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一、仲裁的执行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例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在何期间内提出申请?( )

A.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6个月内

B.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1年内

C.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6个月内,但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D.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1年内,但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6个月

《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现第23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2]被申请人证明下列哪一种情形经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但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B.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

C.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D.被申请人在开庭时未到庭参加开庭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例3]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0万元,乙公司未执行该裁决。现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公司也向该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法院应当裁定( )

A.终结执行 B.立即执行

C.中止执行 D.停止执行

二、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的当事人分属不同国家(地区)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的国家的仲裁,又称国际商事仲裁。涉外仲裁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用于解决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司法争议,其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有关仲裁规定,比照本法的涉外规定处理。

[例4]宁波阳光外贸公司(宁波公司)与飞越有限责任公司(台湾公司)因钢材贸易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宁波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台湾公司赔偿因钢材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宁波公司的请求,同时裁决宁波公司支付台湾公司钢材价款30万美元。台湾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宁波公司认为,台湾公司未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就裁决宁波公司支付30万美元,实属裁决不公。宁波公司可如何行使权利?( )

A.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B.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C.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D.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仲裁法》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中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范围不同。

《仲裁法》第67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与非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相区分,非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证据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例5]台湾甲公司根据与福建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保全在A市B区证据的保全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

A.直接保全该证据

B.将该申请提交B区人民法院

C.将该申请提交A市人民法院

D.将该申请提交乙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69条规定:“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现第27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外仲裁裁决,也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现第27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情形是相同的,均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例6]中国甲公司与马来西亚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乙公司没有得到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B.乙公司没有指定仲裁员,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C.甲公司与乙公司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D.甲公司与乙公司事后才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72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法》第73条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以仲裁地法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仲裁法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www.xing528.com)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请回答第(1)~(3)题。(2013年)

(1)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答案:A。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正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所以,B选项错误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的条件即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因此,即使仲裁协议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所以,C选项错误。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选定任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受当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财产所在地等限制。所以,D选项错误。

(2)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答案:BC。

[解题思路]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所以,C选项正确。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争议事实的不写明以当事人协议为前提。所以,D选项错误。

(3)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答案:D。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D选项正确。

2.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答案:D。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

3.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个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2011年)

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的权限范围

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答案:D。

[解题思路]国内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5)适用法律有错误;(6)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甲市A熟食厂和乙市B超市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熟食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熟食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下降。因此,供给超市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超市的经济效益,给该超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超市多次与熟食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B超市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A熟食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A熟食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A熟食厂可以寻求何种救济?

(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

(6)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A熟食厂赔偿B超市10万元的损失,但是A熟食厂没有自行履行该仲裁裁决,B超市应当向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7)如果B超市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A熟食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B超市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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