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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统一原则与法律形式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而法律形式既是法律条文的集合,也是法律条文的外在表现。法律条文和法律形式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相生相克,也就是说法律条文的性质决定法律形式的性质,法律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也具有制约性。如果法律条文的内容是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那么法律的性质就是民法或者行政法。此类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显然不适合规定在作为部门基本法的刑法之中,而应当考虑采用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规范的形式。

法律规范的统一原则与法律形式优化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而法律形式既是法律条文的集合,也是法律条文的外在表现。法律条文和法律形式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相生相克,也就是说法律条文的性质决定法律形式的性质,法律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也具有制约性。如果法律条文的内容是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那么法律的性质就是民法或者行政法。一般而言,部门基本法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制约性,例如,在宪法中不适合规定涉及婚姻家庭的具体法律规范,民法典中不能规定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同理,刑法典中也不应当规定民事或者行政措施,以及程序性的规范,否则就会导致部门法的混乱。但是,立法在确立对一类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的法律反击措施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法律调控手段的周延性、必要性和有限性而非法律形式的制约性。随着社会生活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对于某些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单凭性质单一的法律惩处手段已经力有不殆,而应当建立民事、行政和刑事措施的一整套法律策略,在必要时候还应当兼顾打击犯罪的特殊程序性要求。此类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显然不适合规定在作为部门基本法的刑法之中,而应当考虑采用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规范的形式。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虽然性质上不再单一,但其初衷是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因而应当在刑法规范模式的框架下确立起“适格”的表现形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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