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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修法方式内在缺陷无法克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刑法》颁布后,除了立法机关于1998年出台了一个单行刑法外,此后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刑法修正案在刑法条文的基础上直接修改,形式上保持了刑法典的统一性,但是这种方式同样存在内在缺陷。不可否认,单一的刑法典模式具有巨大的优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一的刑法典和大一统的立法模式不但无法克服固有的内在逻辑缺陷,其外在形式的完美性也逐渐被打破。

刑法修正案修法方式内在缺陷无法克服

1997年《刑法》颁布后,除了立法机关于1998年出台了一个单行刑法外,此后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刑法修正案在刑法条文的基础上直接修改,形式上保持了刑法典的统一性,但是这种方式同样存在内在缺陷。①从条文的逻辑结构看,刑法分则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来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的,处于同一章节下的犯罪应当具有同一的犯罪客体,这是毫无疑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十大同类客体分类未必能包容所有的社会利益关系,新的犯罪行为可能具有和传统犯罪的异质性,侵犯的客体超出了现有刑法典的客体范围内,在逻辑上这种新型犯罪就难以在刑法典中找到对应的体系性位置。如果强行将其编入现行刑法的某一章节,势必造成法条关系的逻辑混乱,给今后的司法实践带来被动。刑法典本身是非常讲究逻辑结构和条文之间的内在关系的,它不可能做成民法编纂式的法典,与其出现刑法分则“第十一章”,倒不如直接独立出去,颁布单行刑法。②从形式上看,刑法修正案已经改变了刑法典“章节条款项”的序列安排,某些新设法条由于没有对应的体系性位置,目前只能在性质相近的条文后以“第××条之一”的形式出现。如果这种条文累积到一定数量,则势必使刑法典追求的形式美荡然无存。

不可否认,单一的刑法典模式具有巨大的优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一的刑法典和大一统的立法模式不但无法克服固有的内在逻辑缺陷,其外在形式的完美性也逐渐被打破。当前的刑法典已经存在严重的“过载”,是该给其“减负”的时候了。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论及法典之范围时说:“法典之范围,当便宜画定。非必一切法律,悉编入一法典中也。如民法法典中,画其关于商事者,别为商法;刑法法典中,画其关于军人犯罪者,别为海陆军刑法。此其最著者也。”[35]如果说统一的部门法典是该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而由统一再走向分散,则是事物发展“否定之否定”的必然规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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