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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的概念及其特点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意义上,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只关乎案件现场和事故现场。从“现场勘查”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看出,现场勘查具有以下特点:1.现场勘查的主体是法定的有权主体。现场勘查是不同的法定机关依不同的诉讼要求,对不同性质的案件现场采用的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访问等专门调查活动。

现场勘查的概念及其特点

就三类现场而言,其他现场与案件现场、事故现场不同,其所承载的事件内容是确定明了的,演出现场所承载的事件就是演出,建筑施工现场所承载的事件就是建筑施工,而案件现场与事故现场则不同:案件现场所承载的是什么性质的违法或犯罪事件,事故现场承载的是什么样的事故,该事故是如何形成的,则是不确定的,需要通过现场所反映的与该案件或事故有关的信息的关联性来确定。而获取现场中所蕴含的与事件发生、发展有关信息的手段就是现场勘查。在此意义上,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只关乎案件现场和事故现场。现场勘查是基于专司国家和法律赋予其依法查办各类案件的职权活动而提出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均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基于此,现场勘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需要勘查取证的案件现场、事故现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手段,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访问,以获取查明案情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和信息的专门调查活动,包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民事案件现场勘查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案件现场勘查,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现场勘查。从“现场勘查”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看出,现场勘查具有以下特点:

1.现场勘查的主体是法定的有权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案件,分别由不同法律调整,由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对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发生于侦查、调查阶段,享有侦查权和调查权的机关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察委员会,因而其勘查的主体分别是对该案享有侦查、调查管辖权的办案人员,在必要时可依法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法定办案人员主持下参加现场勘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监察法》第26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其勘查主体应是法院的审判人员,或依法聘请的专门机构的专门工作人员。《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2.现场勘查的客体是广泛和有条件的。从科学与实践的意义上说,有案件的发生就有案件现场。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现场,只要是法定机关管辖的案件,都可以成为现场勘查的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场勘查的客体存在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是能够成为需要进行勘查的案件现场,是有条件的。

(1)必须有我国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或针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发生争讼的案件。即应当具有一定行为针对某种客体具体指向的人身、财产等事物,具有使一定人身财产等事物和所在地及有关场所受到侵犯或发生变化的事实,即存在具体案件发生的事实。

(2)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有进行现场勘查的必要。一般而言,大量刑事案件现场是需要勘查的,而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则只有涉及或者存在案件现场时才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因此,现场勘查要求必须具有需要和可供勘查的案件现场的存在,才具有施行的条件。(www.xing528.com)

3.现场勘查是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现场勘查是不同的法定机关依不同的诉讼要求,对不同性质的案件现场采用的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访问等专门调查活动。它是充分利用和依靠勘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广泛采用现代科学原理和现代科学技术、仪器设备,依法对不同性质案件现场分别进行勘验、检查等专门调查的途径。因此,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必须依据不同法规,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及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仪器设备和各种不同的方法、手段,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访问,才能保障现场勘查的客观性、真实性与科学性

4.现场勘查的目的是获取相关证据材料与信息。案件现场与事故现场是案件与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记录仪”或“见证人”,是承载案件和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证据材料与信息的场所,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只要有现场存在,为了查明案情、获取证据材料与信息,就要千方百计地通过勘查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和信息。为此,要求勘查人员对于需要勘查的现场,必须迅速及时、客观全面、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地进行现场勘查,排除各种干扰和不利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寻找、发现、固定和提取到与案件有关和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痕迹、物品,及各种微量物、气味,包括留在知情人头脑中的记忆痕迹印象,以及遗留在各种物体上的多种信息,从而为查明案情服务。

尽管现场勘查是查明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事实和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但是对其运用率最高和技术性最强的当属刑事案件,因此,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内容应当以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为主,其勘查的科学方法、手段应当通用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事故调查,本教材以下所撰写的现场勘查学的内容将立足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现场勘查,以下所涉及的“现场勘查”,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与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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