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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的保护方法优化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警戒法是指不进入现场内部,而在现场周围设岗看守痕迹、物品的保护方法。遮盖保护法主要适用于室外现场痕迹、物品的保护。如纵火案现场,为了避免犯罪痕迹、物品被烧毁、破坏,或避免因房屋倒塌等而毁坏,必须及时转移保护。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同样也涉及痕迹物证的保护问题。勘查中的痕迹、物品的保护应当侧重于防止痕迹、物品被污染和损毁。勘查人员不得在现场内吸烟、进食、吐痰、梳头和使用现场内的盥洗室。

对现场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的保护,是现场保护的重要内容,警察参与现场保护的职责不仅仅是有效地封锁现场,还包括如何尽力使现场的痕迹、物品及尸体保持原始状态。

(一)现场的痕迹物品的保护方法

一般而言,参与现场保护的警察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现场和触摸现场的一切痕迹、物品,更不能随意查看尸体。但在特殊情况下,当参与现场保护的警察或其他人员不得不进入现场时,必须三思而后行,避免做出疏忽和鲁莽的举动,并做好各种相关的记录、固定工作。进入现场时,除了认真考虑进入的路线外,还必须对可能出现的最坏的情况有所估计,从而采取一些在当时看来可能过于谨慎的预防措施,以免造成重大损失。在紧急情况下,进入现场后,对于在行走路线上发现的痕迹、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志,以防踩踏,在必须要搬动现场物品时,首先要对该物品在现场的位置进行记录和标识,搬动前应认真观察物品的表面,是否有痕迹或其他附着物,并选择适当的拿取部位,以防止毁损物品上的痕迹或使附着物移位,同时要避免留下搬动者自己的痕迹。在该过程中,凡与处置紧急情况无关部位的物品,一律禁止触动,并不得随意使用现场的卫生、盥洗设施和物品。

保护痕迹、物证是现场保护的核心工作。在不同的勘查阶段,痕迹、物证的保护的重点也不同,具体可分为勘查前的保护和勘查中的保护。勘查前的痕迹物证的具体保护方法如下:

1.警戒法。警戒法是指不进入现场内部,而在现场周围设岗看守痕迹、物品的保护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的室内犯罪现场,只要在现场的出入口外派人警戒看守,现场及其痕迹、物品即可得到保护。另外,某些室外现场,如地处偏僻地方的犯罪现场,或者不具备用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条件的现场,也可以用警戒法进行保护。运用警戒法时要注意,在看守时,不仅要防止人为因素的变动、破坏,还要注意防止和避免非人为因素对现场的变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2.标示保护法。标示保护法是指在犯罪痕迹、物品周围用一些醒目的物品做标记,以提醒或告诫人们注意保护的一种方法。标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现场:

(1)遇有某种紧急情况的室内外现场。如需急救人命、抢救财物、排除险情等,必须进入现场或必须移动现场的某些物品时,对于在行走路线上已发现的痕迹、物品,可用粉笔等物品在痕迹、物品周围做标记进行保护,避免有人不注意进入现场而被变动。

(2)范围较大,痕迹、物品较分散,保护人员已经发现而随时有被人为因素变动的室外现场。遇到这种现场情况时,除了应以警戒法保护外,还必须对已发现的犯罪痕迹、物品设法进行标记,以便引起他人注意。

3.遮盖保护法。遮盖保护法是指在犯罪痕迹、物品上用一定的物品进行遮盖保护的方法。遮盖保护法主要适用于室外现场痕迹、物品的保护。特别是遇到刮风、下雨等情况时,则要设法用盆、塑料布等不透风雨的物品进行遮盖保护。在运用遮盖法时应当注意:

(1)忌用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物遮盖,以免污染嗅源,妨碍使用警犬追踪鉴别。

(2)如遇下雨且雨水较大时,还应当在痕迹、物品周围挖一道排水沟,让积水顺沟流走,以免损坏痕迹、物品。

4.转移保护法。转移保护法是指转移现场带有物证的物体,以适当方式保存保护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现场:

(1)现场存在某种特殊紧急情况的室内现场。如纵火案现场,为了避免犯罪痕迹、物品被烧毁、破坏,或避免因房屋倒塌等而毁坏,必须及时转移保护。

(2)地处特殊位置的室外现场。如案发在铁路或公路干线上的犯罪现场,在过往车辆频繁,附近又无岔道可绕,侦查人员又不能及时赶赴现场时,为了避免造成大规模的交通堵塞,则应将影响车辆通行的有关物体从道轨或路面上搬走,并妥善保存起来。运用转移法时应当注意:在搬动或转移有关物体时应当选择适当的部位和动作,以免改变、损坏原有的痕迹,或者留下保护人员自己的痕迹。

5.记录提取保护法。记录提取保护法是指在保护现场的过程中,用适当的方法将特定的痕迹物品进行记录提取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现场存在细小物品和贵重物品,如不提取就可能使其遭受变动、破坏的情况。运用记录提取法时应注意:一是提取痕迹物品前必须先固定记录;二是此法应尽量少用,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即现场存在细小物品、贵重物品,如不提取就会使痕迹物品遭受变动、破坏时才使用。

在对室内现场的保护中,除了应关注现场的室内部分外,还应对处于室外,暴露在露天部分的痕迹、物品等给予高度关注,但不得随意进入这些部分进行勘查。如果这些部分存在有明显的痕迹或物品,应采用相应的方法对这些部分进行标注。为防止雨、雪、风等自然因素的破坏,应对这些痕迹或物品进行遮盖,应注意的是:遮盖的方法不得破坏痕迹本身,另外,应禁止使用带有强烈气味的遮盖物。如遇下雨、下雪,应在遮盖物的四周挖掘小沟,以方便排水。对于遗留在室外某些物品上的痕迹,如不得不对该物进行移动时,应注意移动的方式,做好记录,同时应根据痕迹本身的特点,考虑对该物应该使用何种保存条件。对该物的保存,应由专人负责。(https://www.xing528.com)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同样也涉及痕迹物证的保护问题。在勘查过程中,由于勘查人员对痕迹、物品的破坏也时有发生,因此,现场勘查中对痕迹、物品的保护同样要引起重视。勘查中的痕迹、物品的保护应当侧重于防止痕迹、物品被污染和损毁。

(1)勘查人员在进入现场前应当戴上“三套一罩”,即手套、鞋套、头套和口罩。在进入现场进行勘查时,由于现场可能存在某些微量物证,如毛发、微量DNA等,为了防止勘查人员对现场的痕迹、物品产生污染而留下自己的痕迹或人体物质,在进入现场前,必须要做好防护工作。勘查人员不得在现场内吸烟、进食、吐痰、梳头和使用现场内的盥洗室。

(2)勘查人员不得使用现场内的任何物品和交通、通信工具。

(3)非法医不得随意触动尸体和改变尸体的姿势。

(4)移动或触动现场内的物品应首先进行观察和研究,尽量选择一些非常规的着力点,如杯子的边沿、物体的棱角处、门的上缘等。

(5)每种痕迹物证必须单独收集和包装,以免痕迹物证之间发生任何交叉污染。

(6)为了查明提取的现场痕迹是否在现场勘验中受到污染,应对曾直接接触过痕迹物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形成名册。

(二)现场的尸体的保护方法

对于现场的尸体,应根据勘查的需要和法医学的要求,做好对尸体的保护。

对于暴露在露天条件下的尸体,为防止自然因素或动物、昆虫对尸体的损坏,防止其加速腐败或使尸体身上的附着物的流失,应采用适当的遮盖物对尸体进行遮盖,如竹席,塑料薄膜等。对于在森林、野外等地发现的尸体,应派专人看护,以防禽兽啄食;对于火场中的尸体,如火已被扑灭且无损坏可能的,可就地保护,不要移动;如火未扑灭,且有被烧毁或压坏的可能,应将尸体移出火场;对于水中的尸体,没有特殊情况发生,一般应保存在水中,不进行打捞;如有漂走的可能,可采取措施固定;如无固定可能,则可移上岸。对于枪杀、投毒或用其他暴力手段致死的尸体,应保留在现场,以备检验。对于可看到明显死亡征象的勒死或缢死的尸体,对尸体不要做任何触动,如发现绳子可能崩断,应相应地对尸体进行支撑。对于尚未死亡的,如需急救,可在未打结处剪断绳索,以便完整地保存绳结。总之,对于现场那些死亡征象明显(如有明显的严重坏疽、气味、尸斑、尸体腐败现象等)的尸体,在进行勘查前,不要触碰或搬动尸体,并通知法医等检验人员到场勘查。

对于不得不搬动的现场的尸体,应用笔录、绘图、在尸体躺卧的位置划定标识等方法,全面地记录和固定尸体的姿势、位置、血迹的分布,血迹在尸体上的流向,尸体周围的各种痕迹,物品与尸体之间的位置关系,尸体的衣着状态等,对尸体处于某种姿势的强直状态,搬动中不得强行扳直,如不得不打开尸僵,应对打开前的尸僵状态进行记录和固定。

对于现场无明显死亡征象而必须进行急救的被害人,保护者应迅速记录和固定被害人在抢救前的各种姿势和衣着状态等;抢救过程中,保护者除应提醒救护人员不能破坏现场外,还应对抢救人员在现场的行为进行如实的记载,并注意按要求保存好从被害人身上脱下的衣物等,对被害人的手、指甲等部位也要给予高度关注。对于已送往医院的被害人,也应派人跟随,并注意保存好医院抢救过程中脱下的衣物等。

现场保护是一个过程,在勘查人员未赶到现场之前,保护者应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密切注意现场内外的各种动向和疑人疑事,防止各种意外的发生,同时,还应注意自身的行为,防止因自身行为失当而给现场“添枝加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以便勘查人员到达时能及时地向勘查人员汇报,帮助勘查人员及时、全面地勘查现场。

第四章 课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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