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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优化步骤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二)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见证人到场后,在实施勘验以前,侦查人员应向见证人交代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证实提取的痕迹、物品确实来源于现场。邀请见证人,要取得现场所在地派出所或内部保卫组织的协助,以保证所邀请的见证人符合法律的要求。

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优化步骤与注意事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保证现场勘查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使发现的痕迹和其他物证以及勘验记录具有充分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以前,必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

(一)见证人的条件

凡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为人公正的公民均可以作见证人。但由于见证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特殊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因此,根据见证的职能和见证人的条件,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和刑事技术鉴定人员;有犯罪嫌疑或者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理的人;未成年人;精神上、生理上有缺陷(视觉、听觉等障碍),妨碍履行见证人义务的人;在本地临时居住的人员,皆不宜作为见证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二)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见证人到场后,在实施勘验以前,侦查人员应向见证人交代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见证人不是勘查人员,而只是对勘查方法、程序、勘查过程作见证,因此,见证人在勘查中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见证人的权利。见证人的权利主要有:①观察权。对现场发现、提取的痕迹、物品都有权进行观察。②提出意见权。如果见证人认为勘查人员在实地勘验中有不正确的行为,可以提出意见,并可要求把这些意见写在现场勘查笔录中。

2.见证人的义务。见证人的义务具体包括:①见证义务。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观察,见证勘验过程,不能随意离去,也不得拿摸和触动现场的任何痕迹、物品。②证实物证来源义务。证实提取的痕迹、物品确实来源于现场。③证实笔录真实性义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中的一切记载都是客观、真实的,方法、手段是正确可靠的。④保密义务。对勘验、检查中所获得的痕迹和其他证据,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⑤签名义务。勘验结束后,要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邀请见证人,要取得现场所在地派出所或内部保卫组织的协助,以保证所邀请的见证人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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