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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问笔录的制作方法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场访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现场访问过程中依法制作的以文字形式反映访问情况的文字记录。现场访问笔录一经查证属实,即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现场访问笔录的规范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访问对象的陈述,由侦查员按规范制作的访问笔录;另一种是应访问对象的请求,或必要时应侦查员的要求,由访问对象本人自行书写的亲笔证词。现场访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现场访问笔录的制作方法优化

现场访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现场访问过程中依法制作的以文字形式反映访问情况的文字记录。现场访问笔录一经查证属实,即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现场访问笔录的规范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访问对象的陈述,由侦查员按规范制作的访问笔录;另一种是应访问对象的请求,或必要时应侦查员的要求,由访问对象本人自行书写的亲笔证词。

(一)现场访问笔录的结构和文书格式

现场访问笔录的结构和文书格式,与其他阶段的访问笔录并无不同,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统一的法律文书式样(《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制作的。现场访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首部通常采用统一印制的格式纸,在首页按栏目填写。这部分内容包括文书的名称,即“现场访问笔录”标题,然后在标题下面写明询问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具体到某时某分),询问的地点[具体到门牌号和使用功能,如××市××路(街道)××号办公楼103室保卫处办公室],访问人的姓名,记录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户籍所在地,还要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如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同事、邻居或某事件的见证人、关系人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最后是告知项,即侦查员向访问对象告知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可统一印制《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供其阅读,然后在该栏中注明。

2.正文。正文是现场访问笔录的核心内容。在实际办案中,一般采取问答的形式记录。根据侦查员的提问和访问对象的回答,把询问的内容全面、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对于访问对象陈述的内容,要详细记载时间、地点、人、事、物、经过、原因、结果等情况,以及获知这些情况的来源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还是自己猜测或听人传说的;如果是亲身经历的情况,还要记明感知时的环境条件,以及还有谁了解这些情况等。此外,还要写明访问对象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如系本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亲属、邻居、同事或事件的见证人等。制作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一律记作“问”和“答”,不应用其他符号来代替。对被询问人陈述的每个问题,都要记清楚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如果被询问人不了解或忘掉了,也应如实记明。

第二,记录时要客观、全面、准确。要真实反映整个询问的活动情况,绝不能主观臆断、随意取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要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言也要记录,且不失原意。

第三,要把证言中的材料来源记录清楚。对被询问人陈述的情况,要写明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还是自己的猜测或听别人传说的。如果是猜测的,要记录下猜测的根据。如果是听别人说的,要记明传说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与案件的关系,以便进一步查证。对被询问人提供的物证、书证,在笔录中也要反映出来,并说明其来源和证明的问题。

第四,要反映出被询问人的个性和语言特点。不同的被询问人由于其年龄、性格、文化程度、职业、经历等不同,他们在证言中的语言表达方式和用语习惯也有很大的差别,往往带有个性特色。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比较明显,记录时不应按照自己的语言习惯随意变更,否则会从形式上降低询问笔录的真实性。(www.xing528.com)

3.尾部。尾部通常比较简短,但是十分重要,否则访问笔录不具有证明作用。询问结束时,记录员应将《现场访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修改处盖章或捺指印。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接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在其下方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写明年、月、日。如果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记录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侦查人员(包括记录员)和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制作现场访问笔录的要求

1.要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场访问情况。制作现场访问笔录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访问的情况完全一致,绝不能随心所欲、任意取舍,更不得将记录人的想法代替被访问人的陈述内容。

2.要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在记录的语言文字上,应准确地反映被访问人的语言习惯和文化水平,必要时还应当将问答双方某些重要的动作和表情等如实地记录下来。

3.要使用规范的笔录格式纸,首页、续页最好采用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格式纸和办公用纸。访问的时间、地点、访问人、被访问人等栏目,按规范要求填写。

4.访问笔录应按顺序编号,由访问对象逐页签名、盖章或捺印。笔录中凡是修改和涂抹的地方,都要由被访问人在修改和涂抹部位捺印,并在最后一页签署意见,签名并捺印。

5.手写访问笔录只能用钢笔(碳素或蓝黑墨水)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墨水的钢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行文间凡有空行、空格处,必须由侦查员按要求画线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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