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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案的特殊情况及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奇虎360诉腾讯案成为最高院受理的第一个反垄断案件,说明即使在中国,反垄断仍是初级阶段,互联网也起步较晚,但并不影响反垄断的关注焦点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几近同步。对中国来说,缺乏反垄断经验,缺乏反垄断人才,又立即要面对非常复杂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在初期必然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各种问题。简单来说,中国个案的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几点:互联网产业政策十分强势,培育国家竞争力的愿望十分迫切;(

中国个案的特殊情况及其优化方案

1993年,中国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建设。1997年,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2002年,颁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专项规划》,确定中国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包括推行电子政务、振兴软件产业、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10]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2005年11月,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发展的重点,提出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围绕提高治国理政能力,推行电子政务;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信息化等。[11]

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商业化应用。2007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信息装备制造业”。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发展战略。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与发展新兴战略产业的决定》中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列为国家的新兴战略产业。

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可以说在短短二十年的时间内,中国互联网企业获得全面发展。在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商务、信息文化产业等方面,互联网经济都大有可为。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信息消费增长的主要目标为:到2015年,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万亿元,其中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信息消费已经成为近年来最活跃的消费热点,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新动力。[12]

2015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是竞争高地,要实施高端装备、信息网络、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重大项目,把一批新兴产业培育成主导产业。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2016年底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是信息化引领全面创新、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中国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成长为全球互联网引领者的关键窗口期,是信息技术从跟跑并跑到并跑领跑、抢占战略制高点的激烈竞逐期,也是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新旧动能充分释放的协同迸发期,必须加强统筹谋划,主动顺应和引领新一轮信息革命浪潮

2017年底发改委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数字经济发展等重大部署,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可以预见,未来的两三年,由国家大力扶持、财政投入,重点发展互联网行业,是国家重大政策方针。

在这样全面扶持、保护并上升至国家战略的背景下,谈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垄断与反垄断,似乎不合时宜。很多人质疑中国要走科技兴国的道路,要培育本土企业的创新力,就要适当鼓励垄断或者宽容垄断。特别是考虑到信息技术企业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传播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竞争乱象一定要加以扼制,市场结构的稳定是应当着力加以维护的。在信息行业管理者眼中,垄断比激烈竞争显然是更稳定的市场结构。(www.xing528.com)

我们在第二章和本章前两节反复论述过这样的价值讨论,它并不应当再成为需要论证的命题,至少它不能作为论据当然地否定反垄断存在的必要。正如第二章中所展示的,从2010年以后,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日趋稳定并不断巩固,大企业越大越强。以搜索引擎为例,百度的全球年营收仅次于谷歌,后者的收入来自欧美等市场,而百度的营收基本只来自中国内地一个地理市场。单从规模和利润来看,BAT(百度、阿里巴巴淘宝)都是全球前几名的互联网企业,但全球化程度都很低,在国外的使用量仍是依靠中国的旅游者、留学人员和移民支撑。对国家战略来说,关键的问题不是发展不够快、企业不够大,而是一旦将中国市场从全球市场剔除出去,中国互联网整体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其实并不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垄断并不一定与产业政策相悖:反垄断有助于维护产业健康有效的竞争秩序,促使更多的创新和提供进入的动力;反垄断针对的是滥用行为,而不是垄断地位本身,现代反垄断中都非常慎用结构性救济,特别是在新经济案件中;反垄断可能被用于抵制跨国大企业,培育本土企业,即实现基于民族主义的歧视(当然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应当是反垄断的应有用途)。

奇虎360诉腾讯案成为最高院受理的第一个反垄断案件,说明即使在中国,反垄断仍是初级阶段,互联网也起步较晚,但并不影响反垄断的关注焦点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几近同步。事实上,中国互联网企业成长的速度、规模、市场结构的固化、垄断行为的层出不穷,一点也不落后于发达国家。对中国来说,缺乏反垄断经验,缺乏反垄断人才,又立即要面对非常复杂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在初期必然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各种问题。

但是,这种空白和欠缺经验也可能成为优势。中国没有美国100多年的反托拉斯经历,也未曾像欧美在历史上处理过钢铁、石油铁路等传统托拉斯案件,这也并不完全是坏事。空白的经历不会对现在的实践造成束缚,比如,当美国人还在讨论“必要设施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是否会有悖于其最初意旨,中国法院却完全可以也已经按“FRAND”原则来处理标准必要专利

简单来说,中国个案的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几点:(1)互联网产业政策十分强势,培育国家竞争力的愿望十分迫切;(2)互联网市场起步晚,但发展快,垄断结构形成方面完全符合发达国家的规律,而且基本同步;(3)因为特殊的中文市场,而与外部分隔,形成单独的地理市场;(4)公共执行方面几乎空白,仅有的几起调查中也非常虚弱,多受掣肘,对互联网产业有所偏袒;(5)私人执行方面势头正猛,民事诉讼大量出现,但败诉率极高;(6)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互联网反垄断方面,尽管正在学习和引进诸如“动态竞争”、“SSNIQ”等新方法新概念,总体来说还比较粗糙,造成一些决定和判决事后争议很大。

这些特殊情况与前面论及的互联网反垄断的普遍困难,构成了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现状。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了国家战略,互联网产业的投资潮正日益高涨,一个没有约束而又与外部分隔的市场可能会产生怎样的问题,当年的“新经济泡沫”提供了某种参考。规范竞争,以竞争促进发展,是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正确方向,而这中间既不可否定反垄断的作用,也不能错用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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