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强监察与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加强监察与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于遏制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而言,应加强检察监督,弥补监督缺位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于判罚不当甚至错误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抗诉,必要时发送检察建议。

加强监察与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1.从严查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因此,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上述案件要坚决从严查处、依法公诉,绝不手软,不能为了完成工作而抓小放大,不敢从老虎嘴里拔牙。

2.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www.xing528.com)

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应当处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对于审判权的运行亦要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遏制并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审理工作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之下。这一监督体系需要民众、新闻、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配合,还需要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更需要人大、政协、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而其中的重点当然属于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因此,对于遏制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而言,应加强检察监督,弥补监督缺位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于判罚不当甚至错误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抗诉,必要时发送检察建议。另一方面,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监督,努力营造反腐败的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