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生育保险“等待期”与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据报载,晓月于2015年4月12日进入S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2016年4月开始,S公司按照上海市社保并轨方案为晓月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2016年8月6日,晓月生育,并休产假和生育假128天。2016年11月2日,晓月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该中心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载明,生育生活津贴支付标准为3 576.80元,晓月本次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为6 362.70元,用人单位先行支付金额为8 907.70元。2016年11月21日,晓月离职。S公司为晓月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1月。离职后,晓月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贴8 907.70元,公司以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机构承担不予支付。2016年12月12日,晓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贴8 907.70元。后S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S公司认为,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承担,公司先行支付的条件是能从社保领取,仅是垫付,后期还能索回。现晓月未达到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由于晓月的原因造成无法向社保基金理赔,且晓月系自行离职,公司无任何过错。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员工的诉请。法院认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至于离职女职工再就业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承担先行支付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再次申领的劳动者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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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案例结果,产假期间离职,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生育金?
2.法院的审理依据主要有哪三部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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