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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救助的对象应覆盖全体公民。这项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已基本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④划清国家社会救助责任的界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中国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社会救助体系也因此有了新的要求。这种意识的缺失不利于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最后,在中国的社区治理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强调家庭的观念,只有从家庭和谐出发,才能够保障社会福利政策有效实行。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优化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广就业、低工资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上不存在失业现象,因此社会救济主要侧重于灾害救济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救济。

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过渡,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不适应性日渐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逐步对社会救济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调整,其主要表现在:

①救助范围扩大。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竞争的加剧,激烈的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也带来了变革。失业人口也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人口群体,失业工人、下岗工人、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退休较早、原工资较低从而退休金微薄的老职工和农转非职工不断进入城市新贫困阶层,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成为新时期社会救济的主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救济的重点也从传统体制下的灾害救济和老、弱、病、残、孤救济转向对新贫困人口的救济。社会救助的对象应覆盖全体公民。这样的社会背景使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要注意城乡发展的协调性,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城乡共同发展的制度来对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指导。所以,在新时期我国要扩大救助对象的覆盖范围,避免因审查过程中的疏忽导致真正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得不到救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对政府审查贫困资格的程序严格管制,并根据各地经济的变化和家庭内部经济状况的变化来对社会成员或社会家庭进行动态地保障,有利于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公平地享有国家的社会救助。

②救助方式改变。传统的社会救助以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资为主要方式,主要解决贫国人口的生活需要问题,但形成的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救济模式,救助对象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如果说,这种依赖关系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对有劳动能力、暂时处于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却有很大的消极作用,导致此类救助人员依赖政府的救济,失去摆脱贫困的动力。因此,在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针对救济对象的变化及其特点,政府逐渐改变了这种“输血”式的社会救济模式。在为有劳动能力的救济对象提供物质帮助时,按照“救济救灾与扶贫扶优相结合,生活救济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把帮助救济对象脱贫致富、重新就业作为社会救济的重要目标,从而使社会救济机制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其造血功能大大增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③建立规范化制度。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方面并没有统一、规范、制度化的量化标准,致使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随意性。为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20世纪末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项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已基本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www.xing528.com)

④划清国家社会救助责任的界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中国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社会救助体系也因此有了新的要求。作为保障我国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需要随着我国居民生活质量水平的提升而改革。因此,改革需要政府进行,我国政府要调整自身对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中作用的认识,及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制度进行改革。首先,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在公民的理解中是片面的。社会救助不仅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涉及公民的基本义务,社会成员需要先承担自身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救助的义务才能享受权利。这种意识的缺失不利于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事业的监管,落实监管程序和主体。各类部门的共同管理才能保障社会救助制度得以良好地运行,因此部门间应自上而下地有秩序地对制度执行的各个阶段负责。但仅靠这样的制度运行方式必定会有弊端,首先政府部门曾经长期地执行原有制度引导下的社会救助工作,且会在未来依然长期负责新的社会救助工作,会导致运作效率变慢,运作思维僵化,阻碍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步伐。其次,因政府对社会救助事业的责任是全方位的,如果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转型,会导致管理机构冗杂,费用和成本增多。最后,因为社会救助需要大量费用作为财政基础,所以政府应发挥好对社会救助的财政保障作用。

⑤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成员的具体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政府对社会成员领取福利资格的调查也是按照家庭的单位进行的,家庭在我国社会制度的运行中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因此,政府要提供一个有利于家庭发挥社会福利功能的社会环境,制定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救助政策,才能够既达到有效的保障效果,又减少政府的工作量。首先,要为家庭的生活开支提供基本的经济支持。在家庭承担来自父母和子女的负担时,要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来减轻家庭的负担。一方面国家可以对家庭进行减免税收的政策,通过审核不同家庭的收入情况,对特殊的需要社会救助的家庭发放补助,计算家庭的生存成本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贴;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直接为家庭提供保障性的服务,能够直接减少家庭开支,促进家庭和谐发展。其次,政府要将为家庭提供社会救助看作是一项责任,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共识即社会成员要进行共济,只有承担自己的义务,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最后,在中国的社区治理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强调家庭的观念,只有从家庭和谐出发,才能够保障社会福利政策有效实行。只有为面临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服务,才能促进家庭的和谐,这种服务不仅是形式化的服务,还有针对家庭中父母、子女的养老教育服务等。

我国现在面临着经济建设的转型期,各社会政策都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进行改革。虽然经济得到了稳健的发展,但是我国的贫困问题仍然存在,因此解决贫困问题有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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