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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专家解读:特别程序保护未成年人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新刑诉法专家解读:特别程序保护未成年人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做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

一是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之前相关法律已经对该原则做出了规定,但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二是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这就要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

三是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未成年人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这一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社会调查也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www.xing528.com)

五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强制性规定,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不仅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是分案处理原则的要求。应当强调的是,分案处理原则不应仅是办案机关在采取拘留、逮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而应当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性规定。

六是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作者:宋英辉;选自《检察日报》201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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