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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引发的争议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商客服人员答复魏先生称:“此单商品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货。”后经厂家检测,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电商认为电视机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电商在出售涉案商品时,写明该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说明双方已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电商的行为亦违反了该项承诺。魏先生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引发的争议及优化方案

2016年7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魏先生起诉称,2015年12月25日,其在某电商处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智能LED液晶电视,共花费2088元。次日,电视机送至魏先生家。经安装调试后,魏先生发现电视机四角均存在漏光问题。12月29日,魏先生申请退货。电商答复魏先生,电视机漏光属于质量问题,要求其先联系厂家进行检测,并开具检测单。后经魏先生联系,厂家进行了检测,检测单上显示电视机外观状态完好,鉴定结果为不符合换机的条件。魏先生联系电商,表示虽然其已经收到检测单,但并不认可检测单上显示的不符合换机条件的结果,仍然坚持对电视机进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电商客服人员答复魏先生称:“此单商品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货。”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电商订立的买卖合同,电商返还电视机款2088元,支付三倍赔偿款6264元。

电商答辩称,魏先生确实向客服提出过退货申请,但因为涉及商品的质量问题,需要厂家出具鉴定意见以后才能进行退货。后经厂家检测,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电商认为电视机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后续沟通过程中,电商曾向魏先生表示可以进行退货,只是需要魏先生承担运费,但因魏先生不同意而作罢。另外,电商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买卖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二是电商是否承担三倍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法院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作为买方,既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商家须接受退货;如果说明理由,而且涉及质量异议,更应该接受退货。电商主张商品已经开包使用,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其理由并不成立。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了开包会使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如食品)外,大多数商品开包调试并不影响其质量,况且如果不开包调试、检查,消费者无法知道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电商在魏先生收货后七日内未接受其提出的退货要求,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电商在出售涉案商品时,写明该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说明双方已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电商的行为亦违反了该项承诺。魏先生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www.xing528.com)

对于三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电商在销售过程(包括广告)并未对该商品做虚假宣传。其提供的涉案品牌电视机显示器四角存在漏光的问题,是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提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电商提出此单商品已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货,是不履行其承诺,是对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的限制使用,并不构成欺诈。魏先生要求电商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魏先生因提起诉讼,存在一定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电商应在合同解除后自行至魏先生处将商品取回,并退还货款2088元,并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500元,退货产生的运费应由电商自行承担。

(作者:田珍祥;选自《中国消费者报》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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