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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发展与变革历程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全面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我国宪法的发展与变革历程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全面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何种情况可以修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谁有权修改宪法?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修宪遵循什么原则?

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党中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研究对现行宪法做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修宪采取什么方式?

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1954年宪法

时间: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5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5年宪法

时间: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1978年宪法

时间: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

时间: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背景: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2.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3.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www.xing528.com)

时间: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要点:

1.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要点:

1.“三个代表”入宪。

2.“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私产入宪: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征地补偿入宪:“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三个文明”入宪: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6.国歌入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7.“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8.地方各级人大任期:“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201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

2.“五个文明”入宪。增加“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第三十五条宪法序言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

5.“宪法宣誓”入宪。第四十条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6.“监察委员会”入宪: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与此相适应,宪法第四十一条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宪法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内容有所变化,如第四十一条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7.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8.第三十六条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9.“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10.“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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