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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房价上涨,卖方起价成被告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女士陆续通过汇款、代存的方式将购房款支付给了房主李某。李某虽辩称买房时售价奇低,张女士买房也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但是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李某拒绝配合过户并坐地起价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被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后悔房价上涨,卖方起价成被告

2017年初,家住重庆市巴南区的张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李某所有的两套住宅,经协商,双方于年初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的2套住宅房屋出售给张女士,总成交价66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女士陆续通过汇款、代存的方式将购房款支付给了房主李某。但未曾想才小半年的时间,整个地区房价大幅上涨,加之李某认为因其年初时系着急用钱,当时所出售价格本身就太低,现又遇上房价上涨,遂决定对张女士“坐地起价”,要求张女士再支付10万元差价,否则不予过户。

这一要求急坏了张女士,无奈之下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协助配合过户,并申请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司法查封。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李某虽辩称买房时售价奇低,张女士买房也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但是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李某拒绝配合过户并坐地起价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被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李某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www.xing528.com)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或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或双方恶意“变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随着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有损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并可能因违约而付出更多的代价,得不偿失。对于守约方来说,则应当注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办理网签、过户等具体时间以及抵押权的涤除问题,以便于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作者:陈鹏;选自央广网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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