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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难点:中级法院终结执行行为对债权追偿的严重影响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D资产管理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某中级人民法院以终结执行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前为由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从程序上否定了D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严重影响了债权的进一步追偿。依据这些规定,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维权难点:中级法院终结执行行为对债权追偿的严重影响

针对D资产管理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某中级人民法院以终结执行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前为由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从程序上否定了D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严重影响了债权的进一步追偿。

D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律师积极对《批复》规定和债权追偿措施进行研究论证,认为《批复》具有溯及力,某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年4月1日为时点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执行终结异议权利进行划分的做法,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批复》的背景和目的。同时,从法律适用上来看,《通知》仅仅为法院系统内部的文件规定,不是法律规定,也非司法解释,其效力明显低于《批复》。另外,《批复》的发布时间为2016年,晚于2008年发布的《通知》,因此,《批复》的效力显然优先于《通知》的规定,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通知》规定驳回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存在法律适用不当问题。(www.xing528.com)

针对该户债权,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被执行人某特种车制造厂又于2005年8月26日和2005年9月22日将其名下土地和房产出售、变更给其他公司,充分说明法院终结裁定时,被执行人尚有大量财产可供执行。D资产管理公司经办人及代理律师积极到房管局、国土局等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拥有大量商标、专利权等财产,完全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据这些规定,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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