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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归属问题及其性质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国际私法归属哪个法律范畴。因此,国际私法理应属于国际法性质。也就是说,国际法领域包含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前者主要处理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后者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民商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归属问题及其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国际私法归属哪个法律范畴。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无一定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抑或国内法?[42]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存在以下几种学派:

(一)国际法说: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Universalism-Internationalism)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而非国内法,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萨维尼(Savigny)、冯·巴尔(Von Bar)、弗兰根斯坦(Frankenstein),法国的魏斯(Weiss)和比耶(Pillet),意大利的孟西尼(Mancini)以及荷兰的杰特(Jita)等。这些学者站在普遍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立场上论证了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范畴,主要理论依据如下:

1.就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而言,它是超越了一国主权范围的一种私法关系。如何处理这种私法关系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会影响国家间的公的关系,它与国际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国际私法理应属于国际法性质。

2.就国际私法的渊源而言,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虽然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且有趋势表明,它们在国际私法渊源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多。

3.就国际私法的作用而言,国际私法实际上是在划分国家间的立法主权和司法主权,因此,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一样,都是在协调和解决相互冲突的“主权权能”。

4.就国际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则、制度等而言,其中不少是与国际公法相一致的,如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

(二)国内法说: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Particularism-Nationalism)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法国的巴丹(Bartin)、尼波耶(Niboyet)和巴蒂福尔(Batiffol)等,德国的卡恩(Kahn)和沃尔夫(Wolff),英国的戴西(Dicey)和戚希尔(Cheshire),美国的比尔(Beal)和库克(Cook)等。该派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主要基于以下理由:(www.xing528.com)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的关系,与国内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国际法调整的是主权者之间的一种公的关系,因此,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

2.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如冲突规范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来表现的,其效力范围也仅仅限于一国境内;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由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则依靠谈判、斡旋或者国际法院来解决。

4.各国主权独立,各自独立自主地制定其国际私法,反映的只是一国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多国意志的体现,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二元说:综合学派

该派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一个既有国际法性质、内容,又有国内法性质、内容的综合性的,介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和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R.Bystricky)等人。他们认为,既然国际私法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国际私法的原则既有国际法的,也涉及国内民法的一般原则,故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国际法或国内法,而应是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涉及几个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部门。

从各学派的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国际法学派还是国内法学派,甚或包括二元说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误区,即狭隘地把国际关系理解为国家间公(或政治)的关系,只有国家间的公的关系才是国际关系。在这种思想基础上,国内法学派就试图通过论证国际私法调整的是一种私的关系,证明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而国际法学派则力图通过阐述国际私法虽然表面上处理私法关系,但归根结底都将归结于国家间关系的方法,说明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性质。

我们认为,在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今天,国家间交往的事实告诉我们,国际关系的理念已经发生了变化,国际关系早已不再是传统上认为的那种国家间的公的关系,而是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商事的以及民事的等各种关系在内的新型的国际关系。这几种关系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共同构成国家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都是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这一观点能够得到认同的话,那么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内法范畴。也就是说,国际法领域包含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前者主要处理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后者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民商事关系。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双元教授就认为,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以区分为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它们“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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