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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弗斯对结果选择的观点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凯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由于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的。对真实冲突,凯弗斯提出7项“优先选择原则”。凯弗斯的观念及理论论述的方法赢得了赞扬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凯弗斯对结果选择的观点优化

库克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抨击在美国法学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激起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在批判旧理论的同时创立新理论的热潮,凯弗斯是这场运动中的弄潮儿之一。

戴维·凯弗斯(David Cavers,1902~?)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又名《法律选择过程批判》)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要达到这一目的,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就不能视而不见。冲突问题的解决,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法院面临选择本国法还是外国法时,应考虑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性。应该:①认真研究导致有关问题产生的事实或交易行为。②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的比较。③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

凯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由于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的。他主张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www.xing528.com)

1965年,凯弗斯出版了《法律选择程序》一书,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理论,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凯弗斯认为:如果在有联系的几个州中,只有一个州的实体法在案件中存在利益,那么,这就是虚假冲突,结果将适用这个州的实体法。但是,如果一个以上州的实体法存在利益,这就构成真实冲突。对真实冲突,凯弗斯提出7项“优先选择原则”。

凯弗斯的理论一经问世,就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凯弗斯首先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存在“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这是前人所未发现的。他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凯弗斯的观念及理论论述的方法赢得了赞扬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不过,凯弗斯提出的“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且各国法律多种多样,实难进行比较,因而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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