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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深入解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此即冲突规范的性质。

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深入解析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根据规定,其物权关系,不动产位于中国,就适用中国的有关实体法,不动产位于俄罗斯,就适用俄罗斯的有关实体法。可见,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予以。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得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才是完整而有效果的。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它不直接规定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导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时应该如何选择实体法。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只起“援引”某一实体法的作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间接调整。(www.xing528.com)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

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属于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持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的观点认为,缘于冲突规范是在相互冲突的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中作出选择的规范,因此又被称为“超国家规范”,意指冲突规范处于国家之上,当内外国法发生冲突时,决定应当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换言之,冲突规范是给内外国法律划定适用范围的规范。不过,当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冲突规范界定为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冲突规范,即使是双边冲突规范,都只具有约束本国法院的效力。具言之,冲突规范只能要求本国法院在处理某种涉外民事关系时于一定条件下使内国法让位于外国法,而不能要求外国法院在相同的情形中一定适用内国法。这也就意味着,除了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早期学界曾试图在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中给冲突规范一个定位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冲突规范认定为实体法规范,而英美法国家则倾向于将冲突规范界定为程序法规范。事实上,冲突规范只指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不具体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实体法规范的特征并不相符。尽管随着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冲突法本身包含实体法,即冲突法具有双重构造性,并集中体现于识别与住所两个方面。[1]将冲突规范与实体法规范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予以对待仍然是获得普遍接受的观点。另一方面,由于程序法规范是以法院审判活动中发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冲突规范则以各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并不规定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并不符合程序法的构成要件。当前,获得广泛接受的观点是,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此即冲突规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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