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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的性质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避的性质是关于其是一个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一部分的讨论。我国学者基本赞成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避应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而且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公共秩序保留得到各国赞同,各国冲突法无一例外地肯定了该制度,而法律规避,除少数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不作明文规定。

法律规避的性质及其影响

法律规避的性质是关于其是一个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一部分的讨论。对此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派学者如拉伯尔、努斯保坦、巴蒂福尔等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保留混为一谈。尽管两者在结果上都是对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予以排除,但它们的性质却不相同,因公共秩序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着眼于外国法本身的内容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另一派学者如巴丹、贝尔特拉姆及萨维尼则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范畴。在不适用外国法而适用内国法时,两者在维护内国法的权威上是完全一样的。

我国学者基本赞成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避应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其理由是:①两者的起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或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起的。②两者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规避制度既可以保护内国法,也可以保护外国法,且多为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而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只是内国法,而且是内国法中的基本原则,不一定是禁止性的法律规范。③两者行为的性质不同。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私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司法机关的行为。④两者引起的后果不同。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而且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由于公共秩序导致不适用外国法,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⑤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得到各国赞同,各国冲突法无一例外地肯定了该制度,而法律规避,除少数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不作明文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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