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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问题及其效力探讨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是指基于规避行为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有效性问题。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理论上也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如果因此而承认法律规避的效力,必然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相对无效的主张。多数国家在立法中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而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则不作规定。

法律规避问题及其效力探讨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是指基于规避行为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有效性问题。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理论上也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如华赫特、魏思等。他们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适用哪一个取决于连结点的指向,当事人在这里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改变连结点在内外国法之间作了一个选择,其行为并未超出冲突规范所容许的范围,故不应视其为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因此而承认法律规避的效力,必然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相对无效的主张。该主张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因而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希望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在以上两种主张的影响下,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分歧较大,归纳起来有三种态度:

1.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适用依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可以适用的外国法,是为了规避南斯拉夫法的适用,则该外国法不得适用。”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方面的案例有法国法院于1922年审理的佛莱(Fermi)案。该案的事实是,意大利人佛莱夫妇为规避意大利法律只许别居、不许离婚的限制性规则,商定由妻子归化为法国人并向法国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对佛莱夫人规避意大利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国法院并未予以否认,而是根据法国关于“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规定,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www.xing528.com)

2.规避内国法、外国法一律无效。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规避阿根廷法律的契约是毫无意义的,虽然这个契约依缔结地法是有效的。”该法第1208条规定:“在阿根廷缔结的规避外国法的契约是无效的。”

3.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多数国家在立法中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而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则不作规定。如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伪造或欺诈地造成涉外因素时,有关的外国法不得适用。”再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适用依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可以适用的外国法,是为了规避南斯拉夫法律的适用,则外国法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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