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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探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合法婚姻的男女双方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再如住所决定权,瑞士等国规定夫妻的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由丈夫决定,法国等国规定家庭住所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普遍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为基本原则。属人法成为支配夫妻人身关系最常见的准据法。由于属人法的标准不同,各国用于调整夫妻人身关系的属人法就被分别规定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习惯居所地法。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探析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合法婚姻的男女双方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相互忠实及协助义务、住所决定权、自由从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等。各国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多有不同。如姓名权,瑞士等国规定妻从夫姓,瑞典等国则在妻从夫姓原则下允许妻子保留本姓之权利,德国日本等国规定夫妻双方应确定共同的婚姻姓氏,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再如住所决定权,瑞士等国规定夫妻的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由丈夫决定,法国等国规定家庭住所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普遍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为基本原则。属人法成为支配夫妻人身关系最常见的准据法。之所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当然是因为夫妻人身关系与当事人身份密切相关,而身份问题历来就主要归属人法支配。由于属人法的标准不同,各国用于调整夫妻人身关系的属人法就被分别规定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习惯居所地法。

在具体规定上,有的国家仅明确规定适用当事人一方的属人法,例如,约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埃及等国规定按先后顺序分别适用结婚时具有内国国籍一方当事人本国法或结婚时丈夫本国法。与此不同,许多国家首先规定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或概括规定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然后再规定当事人没有共同属人法时应该适用的法律。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36条规定:“①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依其本国法;②如果夫妻国籍不同,依其共同住所地法律;③如果夫妻双方既无共同国籍,住所又不在同一国家,则适用其最后共同住所地的法律。如依本条上述第1、2、3款仍不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则依南斯拉夫法律。”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52条规定:“夫妻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夫妻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习惯居所地法;没有共同习惯居所地的,适用丈夫的属人法。”1989年修订的《日本法例》第14条规定:“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共同本国法;无该法律则依夫妻共同习惯居所地法;无前述任何一种法律时,依与夫妻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www.xing528.com)

从上述不同国家的规定可见,在当事人没有共同属人法可以适用的时候,最终的解决办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或适用一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或适用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这些不同的规定方式,在许多国家都很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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