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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中的适用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有的国家明确区分为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有的国家则分别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而有的国家仅统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规定其适用的法律时,不再区分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一些国家规定,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适用支配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中的适用

在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有的国家明确区分为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有的国家则分别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而有的国家仅统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规定其适用的法律时,不再区分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以下所述,当包括上面所指的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对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各国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规定这种原则的国家大都认为,家庭关系中居主导地位的通常是父母,故应依其属人法调整父母子女关系。1978年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第20条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适用父亲本国法。”1980年《布隆迪国际私法》第7条第3款规定:“婚姻对子女的人身效力,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57条规定:“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的,适用其共同习惯居所地法。如果父母的习惯居所不在同一国家的,适用父亲的属人法。如果是由母亲单独行使亲权的,可适用母亲的属人法。”

2.适用子女属人法。一些国家强调对子女的保护,故主张适用子女属人法。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9条第1项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子女的本国法。”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45条第1项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法律关系,特别是子女的姓名、保护、监护、法定代理、扶养和财产管理,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但对父母的赡养除外。”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适用子女的习惯居所地法律。”(www.xing528.com)

3.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考虑到父母子女关系同时涉及父母利益和子女利益,为有效保护之,一些国家规定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40条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父母和子女国籍不同的,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如果父母和子女国籍不同,住所也不在一国,且子女或父母一方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则适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以后,这种关系适用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4.适用支配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一些国家规定,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适用支配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例如,1980年《多哥家庭法典》第710条指出,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适用调整婚姻效力的法律。法国、德国、阿根廷、塞内加尔等国也有类似规定。采用这种规定方式的国家,大多将属人法规定为支配婚姻效力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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