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商标权的法律规定以及优化建议

我国商标权的法律规定以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政府规定,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受优先权。

我国商标权的法律规定以及优化建议

我国调整涉外商标权关系的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主要有:1983年3月施行、并经1993年2月、2001年10月与2013年8月30日三次修订的《商标法》,2014年4月最后一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5年3月颁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暂行规定》,1989年9月公布的《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办法》,1990年5月公布的《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1990年11月公布的《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1995年8月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以及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此外,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3日公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以此作为执法部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指导。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受理、管辖、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时间以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有关实践,我国在涉外商标权法律适用方面的做法主要有:

1.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在具体程序上,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机构进行代理,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文,提交的代理委托书应办理有关公证、认证手续。(www.xing528.com)

2.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政府规定,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受优先权。凡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我国商品需要在国外注册的,首先应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然后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并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机构代理其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者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到国外申请的商标,必须是申请者自己的商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