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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方式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选择法律的方式通常涉及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口头明确作出选择法律的意图。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实际上也选择了法律,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明确表达出选择法律的意图。在英国的某些判例中,法官甚至因合同是用英文书写的而推定当事人有选择英国法的意图,这显然是荒唐的。

当事人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方式

选择法律的方式通常涉及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口头明确作出选择法律的意图。最通行的就是在合同中列入“法律选择条款”或通过标准合同作出统一约定。这种方式明确、具体、易于确定,因而为各国普遍接受。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实际上也选择了法律,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明确表达出选择法律的意图。对于默示选择,各国态度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国家(如土耳其、秘鲁等)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默示选择;有些国家(如美国、荷兰等)则有限度地接受默示选择;[9]而像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则完全承认默示选择,由法官通过当事人的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的选法意图。

根据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用来推定的因素多种多样,经常被使用的是合同中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在他们看来,“选择了法官就选择了法律”。(www.xing528.com)

但在实践中,法院用来推定的因素并不都很合理。如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票据形式、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的依据。这些依据实际上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不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英国的某些判例中,法官甚至因合同是用英文书写的而推定当事人有选择英国法的意图,这显然是荒唐的。由此可见,默示选择是法官用来达到某些特定目的的手段,它并不能真正代表当事人的意思,但却100%代表了法官的意图,实际上是法官在选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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