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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合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在法律上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给予雇员的法律保护。在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也都加以限制。

几种特殊合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及优化措施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巨大差距,当事人在市场上的力量有时处于极不平衡状态,[12]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某些合同,有些国家会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施加限制或者予以禁止。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合同:

1.雇佣合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显然处于弱势地位,雇主完全可能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操纵法律选择,对雇员于不利。因此,对于雇佣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需要加以限制。比如,在法律上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给予雇员的法律保护。[13]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1条也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通常进行劳动地方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适用劳动者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或雇主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2.消费合同。在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也都加以限制。譬如,在法律上规定,消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德国国际私法、瑞士国际私法以及1980年《罗马公约》都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违反了消费者居所地国家对他实施的特殊保护,则选择无效。(www.xing528.com)

3.有关不动产合同。不动产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与所在国家的国计民生有着重大的联系,因此世界各国大都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排除该国法律的适用。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42条规定,关于使用不动产或其附属结构的契约,依该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在涉及该法有关租赁的强制规定的范围内,损害承租人的法律选择协议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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