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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它与地域破产主义密不可分,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只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领域内的财产则无效力。

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及其优化措施

国际私法中,国际破产问题素来被认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各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涉及物权法及债权法。[32]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是否便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这就涉及所谓单一破产制(unity bankruptcies)和复合破产制(plurality bankcruptcies)的问题;②一国的破产宣告,究竟是具有普遍的效力(universality),还是具有地域效力(territoriality)。

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单一破产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较为方便迅捷的破产模式。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有比利时、法国、荷兰、挪威等国。但是这一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条约才能得以实行,因为一国单方面实行单一破产制,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协助。然而,制定这样一种采用单一破产制而又能为所有国家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其困难是十分明显的,现阶段的国际破产统一化运动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

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它与地域破产主义密不可分,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地域破产主义的主要理由在于,它将破产视为一种强制执行程序,且与一国公共秩序紧密相关,各国为保护本地债权人的权益,当然采用地域破产主义。先前在立法中采用地域破产主义的国家有日本、瑞士、德国及美国等。

与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直接关联的一个问题便是:一国的破产宣告究竟具有普及的效力,还是只具有地域的效力?在这方面存在着三种理论和实践,即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中主义。(www.xing528.com)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要采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不但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有效,而且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同样发生效力,因此,破产人在各个国家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从理论上看,普及破产主义有利于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且为破产申请人提供了只需一次申请的便利,因而是一种比较合理的主张。但其理想性大于可行性,因为它实施起来有较大的实际困难。奉行属地破产主义的国家对于他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不会承认其域外效力或提供有关协助,即使是实行普及破产主义的国家,由于将涉及该国的破产宣告视为其专属管辖的对象,因而也不会无条件地承认他国法院的破产宣告而放弃行使自己的专属管辖权。显然,要有效实行普及破产主义,只有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才可能做到。在这方面,一些主张普及破产主义的国家相互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订立有关国际协定,以彼此承认对方国家的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但这类国际协定的数量并不多,而且它们都是一些双边协定,因而其效力范围十分有限。能够发挥巨大作用的是全球性国际公约,但至今未见出现,说明其制定并为各国普遍接受是多么艰难。

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则主张属地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只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领域内的财产则无效力。实行属地破产主义,其结果意味着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宣告破产的事实,不影响另一国法院对在该国境内也存有财产的同一债务人再作破产宣告。显然,属地破产主义对宣告破产的法院所在国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和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比较有利,且破产程序简单有效,但也容易导致不同国家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受到不平等对待。

目前,许多国家则采取所谓折中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主张自己本国的破产宣告具有普及的效力,而外国的破产宣告对内国来说只具有地域的效力。有的国家则视财产的性质区别对待,即主张对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无论其位于国内或国外,均归属破产财产,亦即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动产具有普及效力;如果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为不动产,破产宣告仅具有地域效力,以国内财产为限,尤其主张外国的破产宣告对债务人在内国的不动产不具有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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