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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与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行为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受害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赔偿损失,因而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

债务与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受害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赔偿损失,因而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

侵权行为在英文中被称为“tort”,在法文中被称为“des delits”,在德文中被称为“unerlaubte handlungen”(法律不许可的行为)。英文“tort”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tortus”,[1]意指扭曲、弯扭。[2]法文“des delits”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delictum”,意指不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词源所反映的是被扭曲的、非正常形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侵权行为的概念由来已久,早在古罗马法中,民事责任就被分为违反约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被称作“私犯”,含义是指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3]其中某些现代意义上属于犯罪的行为,如盗窃、抢劫,在罗马法中都是“私犯”的内容,因此古罗马法中的侵权行为在内容上比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更为广泛。

对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其具体含义各国一直存有分歧。实践中,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以立法方式概括侵权行为的定义,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又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损害事实发生;②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③损害行为存在违法性;④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www.xing528.com)

(二)侵权行为法

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作为一个独立领域而发展的。由于普通法系不成文法的立法传统,对侵权行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原则,在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有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而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则是由学者们从审判实践中归纳出来的。在英国,学者主要是从诉讼程序的观点解释侵权行为。例如,英国学者普罗泽(Prosser)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约,法院通过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加以补救。”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规定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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