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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送达: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主权尊重与合法有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既然送达关系到一国的司法主权,那么,接受送达并非国家义务,所以如何合法和有效地在域外送达文书,则有赖于相关国家间的互为主权尊重。一方面各国在其国内法中就域外送达作出相应规定,另一方面只有在征得对方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一国方可进行域外送达,否则无效。

域外送达: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主权尊重与合法有效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judicial documents)和司法外文书(extrajudicial documents)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司法文书一般被认为是具有诉讼意义的文件,是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中依法制作的各种书面材料,主要有传票、通知、决定、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送达回证、公告、法庭制作的各种笔录,还包括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交的起诉书、答辩书、反诉状、上诉状、申请书、委托书及鉴定意见书等。司法外文书指非法院制作的诉讼程序以外的文书,它包括: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作的公证书、认证书、汇票拒绝书、给付催告书、离婚协议书、收养同意书、申请人提交的需要确认的材料等。(www.xing528.com)

域外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对于法院而言,只有合法而有效地送达了文书,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进行,法院才能就案件作出判决;对于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只有收到诉讼文书并获悉诉讼文书的内容,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但是,既然送达关系到一国的司法主权,那么,接受送达并非国家义务,所以如何合法和有效地在域外送达文书,则有赖于相关国家间的互为主权尊重。一方面各国在其国内法中就域外送达作出相应规定,另一方面只有在征得对方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一国方可进行域外送达,否则无效。所以,实践中各国往往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就域外送达作出具体规定,如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和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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