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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与作用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隶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其受案范围各有不同,有的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有的除此之外还受理国内商事仲裁案件。该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又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与作用

(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该仲裁机构不属于任何特定的国家,而是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建立在一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比较典型的有:

1.国际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隶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会是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其行为与活动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我国已于1996年加入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仲裁院设立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秘书长1名和顾问若干名。理事会和秘书处对提交仲裁的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成员不得担任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和代理人。

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就受理案件的性质而言,该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一个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华盛顿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公约的成员国。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任务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成员国国家(政府)与他国国民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争议。该中心由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行政理事会委员由各成员国派代表担任,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担任,秘书长和秘书处负责中心的事务工作,行政理事会下设一个调停小组和一个仲裁小组,其成员由各缔约国及管理委员会主席指派。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人资格,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诉讼能力。中心在各缔约国境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提交该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议应当符合三个条件:①争端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②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同意将某一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文件;③争端必须属于“直接由于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二)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而设立于该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设在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于民间性的组织。其受案范围各有不同,有的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有的除此之外还受理国内商事仲裁案件。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有:

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处理商事争议的独立机构。该仲裁院原先仅受理国内商事纠纷,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东西方贸易的增加,瑞典作为中立国家成为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的理想地点。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除有一套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丰富的仲裁经验外,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任何仲裁规则来审理当事人提交的商事争议,因此在保证仲裁程序迅速及时地进行以及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方面,该仲裁院在国际上享有很高声誉。并且,瑞典参加了多个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未作任何保留,所以该仲裁院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与地区的承认与执行。[3]目前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已成为东西方国家间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有不少被指定在该仲裁院仲裁。(www.xing528.com)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原名为伦敦仲裁会,1903年改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改为伦敦国际仲裁院。该院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负责,特许仲裁员协会的会长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执行主席。仲裁院备有仲裁员名单,这个名单由来自30多个国家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由当事人指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则由仲裁院主席指定。该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在全美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它是由美国仲裁社团、美国仲裁基金会以及其他一些工商团体组成的,是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它既受理美国国内的商事争议,也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协会设有仲裁员名单,由各行各业中享有盛誉、具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士组成,供当事人选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人数,各自选任仲裁员,但独任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应为非当事人所属国的国民。该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成立的,当时定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国务院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将其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又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适用的是2012年5月1日施行的新的仲裁规则。根据该仲裁规则,其受案范围为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约定受理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包括:①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③国内争议案件。[5]该仲裁委员会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其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已经获得国内外的一致好评。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M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1959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成立的,原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目前适用的是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新的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①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②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③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④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⑥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他与物流有关的争议;⑦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⑧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3.中国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9条的规定,各地可以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与原有仲裁机构比较,新仲裁机构的最大特色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不存在隶属关系。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仲裁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该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该条并没有排除地方设立受理涉外案件仲裁机构的可能性。1996年6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3条则明确规定:“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由此,各地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情况下,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这有利于仲裁机构之间形成竞争的局面,提高仲裁的效率,增强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根据香港公司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公司。中心的理事会由不同国籍的工商界、律师界和其他专业的专家组成。中心的仲裁事务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和秘书长进行管理,仲裁事务分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本地仲裁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对于国际仲裁,仲裁中心推荐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心备有不同国籍的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任。仲裁地点可以在香港,也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如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点,则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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