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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不得将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已经成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优化

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对有关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争议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不得将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有权依据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权抗辩,要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将案件发还仲裁机构审理。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并且,其受理争议的范围也只能是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事项。(www.xing528.com)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在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同时,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已经成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我国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效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重要依据。由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经表示愿意服从仲裁裁决,因此,裁决作出之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动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动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有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通常从相反的方面对此予以规定,如《纽约公约》第5条允许主管机关拒绝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情形之一就是有证据证明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我国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274条也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是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形下作成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般来说,法院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协议。例如,《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为获得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时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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