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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协议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若一方当事人违背此义务而就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庭审理。此外,仲裁协议使当事人承担了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裁决的义务,除非该裁决经有关国内法院裁定无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审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出的争议事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优化方案

仲裁协议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从根源上讲,它是合同法等法律赋予合同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依守约方的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不利后果。从反映的意志上讲,它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现,是国家意志的反映。[2]同理,仲裁协议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有关国内法(如合同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或国际条约赋予了仲裁协议以法律效力。否则,除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均能自动履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判定一个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法;既有一般法,又有特别法。在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主要是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关系上,原则上优先适用国际公约,但一国声明保留的情况除外;在国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上,自当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处理。如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协议的有关规范就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的有关规范适用,仲裁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以下结合相关法律略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及其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仲裁协议既然是一项合同,其生效就应当具备合同生效的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具体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尽管各国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各异,但一般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或胁迫的方式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项协议的产物。否则协议可撤销,在欺诈或胁迫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协议无效。

(2)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并且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不得与这些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就形式而言,仲裁协议是一种要式合同。

(二)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仲裁协议通过对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法院及对裁决本身的执行力体现出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生效,就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争议,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不得到法院起诉。若一方当事人违背此义务而就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庭审理。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此外,仲裁协议使当事人承担了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裁决的义务,除非该裁决经有关国内法院裁定无效。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此,各国仲裁法和国际仲裁机构规则均有明确规定。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965年《华盛顿公约》也规定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心的管辖范围是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的法律争端。

另一方面,仲裁协议也限制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审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出的争议事项。若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事项作出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拒绝执行,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内法院也可以仲裁庭越权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事项所作出的裁决。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对此各国仲裁立法均予以承认。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不需要法院的司法监督。相反,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的协助和监督。因为仲裁的本质是契约性的,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不是渊于国家司法主权,仲裁庭没有强制性权力。因此,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它既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力和物质手段以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在这些方面,仲裁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协助。[3]

4.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均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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