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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仲裁协议形式要件限制方案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建议我国仲裁协议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允许口头形式、推定形式和混合形式多种形式并存。故建议仲裁法应明确将书面形式规定为仲裁协议要件的原则采用形式,也标志着其为法律所提倡之形式。故在修改《仲裁法》时,规定在符合各形式法定条件下承认仲裁协议的混合形式。

减少仲裁协议形式要件限制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商事仲裁的快速发展,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已无法适应当今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发展,完全无法满足丰富的实践需要。仲裁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商事主体选择仲裁协议形式的自由,“只要仲裁协议存在于某个能被证实的载体上,其形式要件就是合格的”[39]。德国英国、希腊、荷兰、瑞士等许多国家在实质上允许了口头形式和推定形式等仲裁协议。故建议我国仲裁协议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允许口头形式、推定形式和混合形式多种形式并存。

第一,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因具有独特优势,被世界各国所承认。故建议仲裁法应明确将书面形式规定为仲裁协议要件的原则采用形式,也标志着其为法律所提倡之形式。

第二,允许口头形式仲裁协议。口头形式仲裁协议效力不被认可的主要原因是难以证明、易起争执。如果口头仲裁协议被证据证实,仅仅因为形式不合法而不能按照双方意愿申请仲裁,这违背了双方的初心和本意。故建议完善《仲裁法》并规定:当事人认可或者有记录证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口头仲裁协议即有效。(www.xing528.com)

第三,确立推定形式仲裁协议。推定形式在仲裁界已被广泛认可和采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27条和我国先进的仲裁规则规定的放弃仲裁协议异议视为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其实质即为“推定形式”。《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26条均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应诉管辖,而仲裁在原理认识上基本可以借助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40]。故此,建议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确立推定形式仲裁协议:仲裁前推定和仲裁程序中推定达成的仲裁协议。需强调的是,仲裁程序中必须放弃管辖异议且有参与仲裁程序的“应诉”行为,才构成推定。

第四,承认混合形式仲裁协议。仲裁实践中混合形式也时有发生。混合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文字、语言、行为等两种及以上方式达成的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混合形式因其可博采各种形式之所长,全面满足当事人的多方位所需,是仲裁发展的必然选择。故在修改《仲裁法》时,规定在符合各形式法定条件下承认仲裁协议的混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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