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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理论认为,仲裁条款是含有该条款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无效,则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我国的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也坚持这种立场。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见,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和矛盾也需要承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优化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大量的仲裁协议是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形式表现的。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变更、终止,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当事人是否可以据此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这些问题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实践来源。

传统理论认为,仲裁条款是含有该条款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无效,则仲裁条款当然无效。这种传统观点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受到巨大冲击,承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主流观点。所谓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其他条款而存在,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等情形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在法律上不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我国的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也坚持这种立场。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4款也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是两个不同内容的协议,一个规定了当事人在实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另一个规定了当事人在实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不能如约实现时的救济措施,即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仲裁条款与其所在的主合同在内容上有本质不同。(www.xing528.com)

2.一个无效或失效的合同可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这样势必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这种争议正需要依据有效的仲裁条款来解决,如果因为主合同无效而使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的话,仲裁条款就无存在的必要了。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确立也是对仲裁制度的一种支持。当然,仲裁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实体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它们各自的效力是彼此独立的。

3.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他们的真实意愿就是在争议发生之后,通过仲裁而非其他途径解决相关争议。如果因为合同的变更、解除或无效等事由,就剥夺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侵犯。

4.承认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符合实践的需要。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本着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态度,在撤销或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而只监督其程序的公正性和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如果仲裁条款的效力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则法院审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时,只需审查仲裁条款本身即可;如果仲裁条款的效力受主合同的影响,则法院在审查时就不得不审查整个合同的效力,但这又与法院在监督时不审查实体问题的规定相冲突。可见,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和矛盾也需要承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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