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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位继承的适用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由此可知,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并不发生代位继承,而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先死亡的“遗嘱继承人”亦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根据法定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部分可发生代位继承。若被代位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继承的适用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位继承仅存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无代位继承

(1)《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体现在“法定继承”一章中,而非第一章“一般规定”或者之后的其他章节。

(2)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由此可知,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并不发生代位继承,而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先死亡的“遗嘱继承人”亦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根据法定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部分可发生代位继承。

(3)遗嘱是遗嘱人自由意志之体现,从遗嘱继承的立法本意而言,遗嘱继承亦不应适用代位继承。

(二)仅当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有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应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下两点需特别注意。

一是关于丧偶儿媳、女婿。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作为已死亡配偶的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遗产。[10]但如果丧偶儿媳、女婿先于公、婆或者岳父、岳母死亡的,则不再重复地发生两次代位继承。[11](www.xing528.com)

二是关于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无论《民法典》还是原《继承法》均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12]适当分得遗产的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人身性,也正因为如此,若有权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13]

(2)被代位继承人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若被代位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部分依附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相应权利,但又与代位继承人自身的情况有关

(1)代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来源于被代位继承人,若被代位继承人本身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无权代位继承,但若该代位继承人自身存在特殊性,例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14]

(2)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且未放弃继承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此时若该代位继承人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情形,亦可多分遗产。[15]

馨泽®观点

代位继承的规定较为明确,《民法典》基本援用了原《继承法》的规定,未作修改,当一个家庭存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形时,需关注是否存在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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