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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条件及争议:继承遗嘱vs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继承人死亡后,若其留有遗嘱对其应继遗产作出处分的,以遗嘱为准;若未留有遗嘱或遗嘱中未处分相应财产的,则适用法定继承。(四)转继承的遗产是否构成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学理上存在争议在上述案件中,王某的叔叔于2018年死亡,发生第二次转继承,王某的叔叔应当继承的相关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配偶、子女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此为转继承情形。

转继承条件及争议:继承遗嘱vs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但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死亡了,继承人未实际取得应继承的遗产。根据转继承制度,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可发生转移,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继受。

若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可能适用代位继承;若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后死亡,直接适用继承制度,不发生转继承。

(二)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16]在原《继承法》中,转继承转移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在《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继承人的转继承转移的是“应当继承的遗产”,而受遗赠人的转继承转移的仍是“接受遗赠的权利”。无论对转继承的客体作何理解,转继承是否发生应以继承人、受遗赠人自身是否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为准,若继承人、受遗赠人生前放弃继承、未接受遗赠或丧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则其自身不享有相应权利,也不可能发生转继承。

(三)转继承既存在于法定继承,也存在于遗嘱继承

不同于代位继承仅存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中均可适用。继承人死亡后,若其留有遗嘱对其应继遗产作出处分的,以遗嘱为准;若未留有遗嘱或遗嘱中未处分相应财产的,则适用法定继承。

(四)转继承的遗产是否构成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学理上存在争议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的叔叔于2018年死亡,发生第二次转继承,王某的叔叔应当继承的相关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配偶、子女继承。关于王某的叔叔应当继承的1/4遗产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先析出王某婶婶的相关财产份额,学理上存在争议。(www.xing528.com)

一种观点认为,从王某婶婶的角度而言,王某叔叔1/4的应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叔叔、婶婶各分得1/8,也就是说,属于王某叔叔的遗产应仅为1/8,而非1/4。王某婶婶获得的遗产份额为3/16(1/8+1/16),其子女总共获得的遗产份额为1/16。[17]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应继遗产所有权,因此不能将应继遗产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是全部应继承遗产发生转继承。王某叔叔1/4的应继承遗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婶婶获得的遗产份额为1/8,其子女总共获得的遗产份额亦为1/8。

从实务角度,我们认为,还是有必要区分“转继承”与“遗产分割后,再次发生继承”这两种不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通说认为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之损害,由此是否可以推理认为未实际分割的遗产并不转化为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此为转继承情形。

假设王某一家在2016年(王某爷爷死亡后,王某叔叔死亡前)对王某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由于王某叔叔实际取得了1/4的遗产份额,该1/4的遗产份额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转化为王某叔叔、婶婶的夫妻共同财产。此为“遗产分割后,再次发生继承”的情形。

事实上,以上观点各有道理。涉及转继承客体之争,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区分了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两种不同情形,将继承人的转继承规定为转移的是“应当继承的遗产”,而将受遗赠人的转继承仍规定为转移的是“接受遗赠的权利”,如何理解有待进一步的解释与司法实践予以明晰。

馨泽®观点

在实践中,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相比前一节讲到的“代位继承”,因涉及多次、多层继承关系,本节中的“转继承”更不易察觉和厘清,然而也正是因为“转继承”的存在,遗产的分割结果可能会出人意料。在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财产一定由独生子女继承吗?若父母意外地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除了可能发生的代位继承外,必然会因为转继承的发生导致父母的财产流于旁系,而不能由独生子女一人继承。需特别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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