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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原则在公共领域的保障与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确保自由竞争,通过在某些情况下排除专利、版权与商标的重叠保护,维护商标法公共领域的同时,功能性也确保了“期限性”这一专利法、版权法中确保公共领域的制度安排有效运作。专利法、版权法中的功能性原则同样发挥着确保公共领域的作用。功能性原则并不能排除版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重合。值得强调的是,功能性原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足以避免所有的重叠保护的情形。

功能性原则在公共领域的保障与优化

目前学界对商标法公共领域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显著性这一概念上[107]。但是,在产品特征的商标保护中,功能性确保公共领域的作用比显著性更重要。在商标法内部,功能性原则排除特定特征的商标保护,弥补了显著性对公共领域维护的不足;就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功能性原则避免特定情形下的多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各个具体制度维护公共领域的机制有效运作,更非显著性所能及。

首先,就商标法内部而言,功能性弥补了显著性对公共领域维护的不足。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在传统商标的语境下,显著性排除通用语词、描述性语词的保护,确保了他人自由参与竞争所需要的要素留在公共领域。在产品特征成为来源识别标志的情况下,排除他人生产竞争性产品所需的要素,维护公共领域的职责则由功能性承担。

其次,就商标法外部而言,如下图所示,功能性确保版权专利制度维护公共领域的机制有效运作。根据前文的分析,实用功能性区分了实用专利制度与商标制度:凡落入“实用功能性”范围的要素只能受到实用专利保护,不能享有商标权。按照本书所主张的功能性标准,受或曾受发明、实用新型保护的特征均应被认为是功能性的并排除商标保护。美学功能性区分商标与版权、外观设计:凡属于美学功能性的要素,只能享有版权或外观设计权,不能获得商标保护。商标法只保护标志的来源识别意义,而非对标志的绝对垄断,这意味着当消费者购买产品并不是因为标志的来源指示意义,而是因其审美意义时,该标志不应享有商标权。为确保自由竞争,通过在某些情况下排除专利、版权与商标的重叠保护,维护商标法公共领域的同时,功能性也确保了“期限性”这一专利法版权法中确保公共领域的制度安排有效运作。

专利法、版权法中的功能性原则同样发挥着确保公共领域的作用。首先,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与版权、外观设计之间的重合。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一样,是对商品本身的经济要素进行保护:前者保护产品的美学价值;后者保护产品的技术性价值。立法者对于实用专利与设计专利之间界限的划定没有那么严格,除了非功能性的要求外,二者的其他授权条件几乎是一样的。要满足实用专利的“实用性”要求相对容易,而外观设计中的“功能性”标准较高,因此某些产品特征很可能既满足实用性要求,也满足“装饰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功能性原则无法排除实用专利和设计专利之间的重合,但根据专利法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申请人依然只能享有一项权利。版权法中的可分性要求只针对“绘画、图形、雕塑作品”,更确切地说是只适用于实用艺术品,对于同样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建筑作品等则不适用。因此,除非单就产品形状、结构、颜色等特征而言,否则可分性并不能完全排除版权与发明、实用新型之间的重合。(www.xing528.com)

其次,关于版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重合。功能性原则并不能排除版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重合。区别于版权,外观设计保护工业设计,即保护实用物品的装饰性特征,如手表、台灯等的外观,但并不能用来保护纯粹的艺术性物品,如照片、绘画或雕塑。实用物品的装饰性设计可能既符合版权法中的可分性要求,也符合外观设计法中的“装饰性”要求。版权与外观设计从授权条件、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都不相同,且二者同为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允许重合也不会像商标与其他权利权利之间的重合对公共领域的侵害那样大。

综上所述,就商标法内部而言,功能性原则与显著性、混淆可能性等概念一样,旨在限制可受保护的标志范围,确保具有特定实用或美学竞争优势的特征处于公共领域,可以为竞争者自由使用。就商标法外部而言,功能性原则一定程度上避免同一产品特征或特征组合同时或先后受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是确保公共领域,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中,实用功能性划分商标法与实用专利制度之间的界限,确保商标与实用专利保护大部分情形下互不交叉;而美学功能性则在特定条件下排除版权、外观设计与商标保护之间的重合。值得强调的是,功能性原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足以避免所有的重叠保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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