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对旧法学的彻底改造和超越构建

对旧法学的彻底改造和超越构建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这种转变,使马克思实现了对旧法学的根本性改造和整体性超越。对旧法学的“根本性改造”,是对法的理念、法的原理和基本理论的改造。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触动根本性的东西,便不存在根本性改造问题。因此,根本性改造不是否定一切、排斥一切,而是有所保留、有所抛弃。“整体性超越”,是指高于传统理论和现实理论的系统性升华。

对旧法学的彻底改造和超越构建

在1843年5月的《摘自〈德法年鉴〉的书信》中,马克思提出:“就是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什么也阻碍不了我们把我们的批判和政治的批判结合起来,和这些人的明确的政治立场结合起来,因而也就是把我们的批判和实际斗争结合起来,并把批判和实际斗争看作同一件事情。”在1843年末至1844年1月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应该向德国制度开火!一定要开火!这种制度虽然低于历史水平,低于任何批判,但依然是批判的对象,正像一个低于做人的水平的罪犯,依然是刽子手的对象一样。在同这种制度进行斗争当中,批判并不是理性的激情,而是激情的理性。它不是解剖刀,而是武器。它的对象就是它的敌人,它不是要驳倒这个敌人,而是要消灭这个敌人,因为这种制度的精神已经被驳倒。”同时,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林木盗窃法的研究,推动了马克思从批判资本主义走向共产主义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的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第一次直接研究了贫苦劳动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探讨了物质利益同国家和法的关系,公开捍卫贫苦群众的利益,抨击了普鲁士的国家和法律制度。针对一项把在森林中捡拾枯枝的行为以盗窃论罪的法案,马克思从法学角度为一无所有的贫苦群众辩护。

马克思把矛头直指莱茵省议会立法,认为林木盗窃法是“撒谎的法律”“法定谎言”。马克思的批判,开始是指向执法,现在开始指向法律了。思想风暴、认识革命,使马克思法的观念发生了激变。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预示了马克思向共产主义的转变。

正是这种转变,使马克思实现了对旧法学的根本性改造和整体性超越。

对旧法学的“根本性改造”,是对法的理念、法的原理和基本理论的改造。

在法的理念上,历来的法学理论都把法说成“圣物”,其目的在于,使整个社会充分实现对法律的迷信和崇拜。社会的对立和分裂,抹去了法的神圣光环,剩下的只是一张张铅印的白纸。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法律淘汰了,一些新的法律出现了,对法的迷信和崇拜化为泡影。法的废改立,社会革命中旧法律的摧毁、新法律的产生,昭示着法律不会像迷信和崇拜的上帝和圣经那样永恒。从“圣物”到“工具”的转变,是法的理念的根本变革。

在法的原理上,马克思提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统治意志性原理,而不是“神的意志”“公共意志”“全民意志”的原理,揭示了法的本质属性。

法不是“神的意志”。法律不是“圣物”,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只产生遵守和服从的效果,不产生神圣化和迷信的效果。这是“意志”的规定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不是神制定的,君主是人,不是神,这在统治者那里非常清楚。将法律神圣化、将君主神化的目的,无非是要人们像崇拜神那样崇拜君主、崇拜法律,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

资产阶级鼓吹法是“公共意志”。他们要建立“生意人”共和国,不需要请出神来出面遮掩。说法是“公共意志”,就把自己的统治意志掩藏起来了。(www.xing528.com)

“全民意志”术语出现于18世纪。马克思1849年1月在《柏林〈国民报〉致初选人》中,针对德国资产阶级自由派报纸《国民报》提到的“全民意志”指出,所谓人民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并不是个别等级和阶级的意志,而是唯一的一个阶级和在社会关系即在工业和商业关系方面都从属于这个唯一的统治阶级的其他阶级以及阶级的某些部分的意志。所谓全民意志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法的基本理论上,马克思深入论证了属于法学自己的特殊属性,明确地从其特殊性出发把握理论基本点和理论环节。这是马克思之前的法学家没能做到的。在法的发生学中,明确指出了社会发展不同阶段质的规定性,分析了法现象产生的历史动因及形成完备形态的条件;在法的地位论中,通过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社会的关系的分析,指出法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研究了法的历史性变迁和法的结构变动,在界定传统法律特性和功能的基础上分析新法的特殊本质和功能;在法的对象论中,从社会化大生产所造成的社会经济联成一体及其形成的总体运行出发,而不再像别的法学家那样,把一个一个的社会关系对象化,分别划定对象;在法的调整论中,研究了法的总的联系和具体联系,特别注意到它们彼此联系的有机性。

特别是在法的阶级性、社会性问题上,马克思并不认为它们是法的本质属性,而是坚持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特征,社会性是法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观点,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马克思从社会运行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研究法律调整的规律性;从法与阶级和社会的关联性出发,研究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统一性及具体表现形式、实现方式;从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本身的矛盾和社会与法的矛盾的解决途径、手段和方式;从法的历史性、社会性、阶级性出发,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阶级利害关系、不同阶级对法的不同要求;从社会发展规律出发,研究法的发展变化的规律;从社会实践的规定性出发,研究法的实践意义。

“根本性改造”,是马克思对传统理论和现实理论的理念、原理和基本理论的根本性否定。任何理论形态的核心和实质,都是属于该理论根本性的东西。不触动根本性的东西,便不存在根本性改造问题。当然,根本性改造实际上是批判地继承,就是在批判的基础上继承,在继承的条件下批判。因此,根本性改造不是否定一切、排斥一切,而是有所保留、有所抛弃。

对传统理论和现实理论进行了“根本性改造”,那么在学术上,新理论与传统理论和现实理论相比,是前进了还是倒退了呢?这就涉及是否做到“整体性超越”问题。“整体性超越”,是指高于传统理论和现实理论的系统性升华。整体性超越,既表现为理论的水平和层次问题,也表现为理论的优化和高级化问题。

法学的传统理论和现实理论,是剥削阶级法学理论,是旧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在对这种旧法学的根本性改造和整体性超越中,创建了全新的法学理论。我们知道,任何学术理论建树都是有破有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革命的批判的法学理论,同时,又是具有高度科学性、真理性的法学理论。

既然旧法学已经被驳倒,新法学的科学性、真理性已经照亮了法的天空,那么为什么旧法学仍然大行其道呢?为什么新法学不能摆脱被默杀、被打杀的命运呢?魔鬼隐藏在旧意识形态里。旧法学已经输了理,它的落后性、低劣性(马克思说只是“小学生作业”水平)早已成为历史定论。然而,它却依靠旧意识形态支撑着,离开了旧意识形态,一天都不能维持。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创始人所处的那个时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学被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笼罩着。现在不同了。历史开始了资本主义不断走向终结,社会主义不断走向胜利的新时代。这个新时代,使根本改造旧法学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为马克思主义新法学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发展道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