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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对立是法律的基础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阶级对立是不可调和的,因为它们具有根本不同的阶级利益,其矛盾具有对抗性质。当然,阶级对立不是社会断裂,因为对立阶级的成员是在相互联系中进行社会活动的。雇佣劳动者和资产者相互联系才能进行生产活动,当代社会是在这两个主要阶级又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发展的。阶级对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法所反映的阶级对立应由现实基础来说明。

阶级对立是法律的基础

1.法所反映的阶级对立应由现实基础来说明

阶级对立,是指社会分为互不调和,互不自立的两部分,一部分是统治阶级,另一部分是被统治阶级。阶级对立是不可调和的,因为它们具有根本不同的阶级利益,其矛盾具有对抗性质。当然,阶级对立不是社会断裂,因为对立阶级的成员是在相互联系中进行社会活动的。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斗争和统治阶级的策略调整,可以使阶级对立缓和。雇佣劳动者和资产者相互联系才能进行生产活动,当代社会是在这两个主要阶级又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发展的。

阶级对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法所反映的阶级对立应由现实基础来说明。

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701页。

现在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建立于其上的阶级对立,已经不再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而是奴隶和自由民之间的对立,被保护民和公民之间的对立了。到了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 000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45 000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被保护民。大量奴隶的存在,是由于许多奴隶在监工的监督下在房屋很大的手工工场内一起工作。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5页。

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片刻也不抛开自己的同盟者——农民。资产阶级知道:它的统治的基础就是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制度,就是创立自由的占有土地的〔grundbesitzenden〕农民阶级。1848年的德国资产阶级毫无良心地出卖这些农民,出卖自己的天然的同盟者,可是农民与它骨肉相联,没有农民,它就无力反对贵族。保存封建权利,在(虚幻的)赎买的幌子下批准这些权利,——这就是1848年德国革命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31页。

单独的个人并不“总是”以他所从属的阶级为转移,这是很“可能的”;但是这个事实不足以影响阶级斗争,正如少数贵族转到tiers e′tat(第三等级)方面去不足以影响法国革命一样,而且就,在这时,这些贵族至少也加入了一定的阶级,即革命阶级——资产阶级。然而海因岑先生却硬要一切阶级在“人性”这个炽热的思想面前消失。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4页。

最后,我还要做两点声明。第一,Mittelklasse[中等阶级]这个词我经常用来表示英文中的middle-class(或通常所说的middle-classes),它同法文的bourgeoisie(资产阶级)一样是表示有产阶级,即和所谓的贵族有所区别的有产阶级,这个阶级在法国和英国是直接地、而在德国是假借“社会舆论”间接地掌握着国家政权。同样,我也经常把工人(workingmen)和无产者,把工人阶级、没有财产的阶级和无产阶级当作同义语来使用。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80页。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显然,为了完全消灭阶级,不仅要推翻剥削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不仅要废除他们的所有制,而且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消灭城乡之间、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之间的差别。这是很长时期才能实现的事业。

列宁:《伟大的创举》,

《列宁全集》第37卷第13页。

总而言之,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原因不在于政策,不在于国家,也不在于“社会”,而在于俄国目前的经济组织制度;问题不在于“机敏的人”或“奸诈之徒”浑水摸鱼,而在于“人民”是两个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阶级:“社会上一切起作用的力量形成两种势均力敌、相互对立的力量”。

列宁:《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

《列宁全集》第1卷第330页。

任何资本主义国家,包括俄国在内,基本上分为三种根本的主要的力量,即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大家都谈论第一种力量和第三种力量,都承认这两种力量,但是对第二种力量却不愿意从经济上、政治上和军事上去冷静地估计,而这种力量在人数上恰恰是占大多数!

列宁:《论立宪幻想》,

《列宁全集》第32卷第25页。

阶级和等级的一个区别,就是说,一个阶级与另一个阶级的区别不在于法律上的特权,而在于事实上的条件,因此现代社会的阶级是以法律上的平等为前提的。等级和阶级的另一个区别,尤沙柯夫先生似乎也没有忽视,他说:“……我们……当时〈即农奴制度废除以后〉抛弃了……国家生活中的农奴制度和等级制度,同时也抛弃了封闭式的等级学校制度。目前资本主义过程的深化,与其说把俄罗斯民族分成了等级,不如说把它分成了经济阶级……”(第8页)这里也正确地指出了把欧洲和俄国历史上的等级和阶级区别开来的另一个特征,即等级属于农奴社会,阶级则属于资本主义社会

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

《列宁全集》第2卷第452页。

在农奴制还占统治地位的场合和关系中,——而且正因为它还占统治地位,——它的敌人就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农民。对于农奴制,对于农奴主—地主以及为他们效劳的国家来说,农民还仍然是一个阶级,不过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而是农奴制社会的一个阶级,也就是说仍然是等级的阶级。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

《列宁全集》第6卷第287页。

正因为在我国农村中农奴制社会正在受到“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排挤,所以农民就不再是一个阶级,而是分裂成为农村无产阶级和农村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最小的资产阶级)。正因为农奴制关系保存着,所以“农民”还仍然是一个阶级,也就是说,我们重说一遍,这不是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而是农奴制社会的阶级。这两种“正因为——所以”的情况,在现实中,是以现代俄国农村中的农奴制关系同资产阶级关系极其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形式存在的。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

《列宁全集》第6卷第287~288页。

认识法所反映的阶级对立,要把阶级放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加以考察。在这个基础上,把一定的阶级同一定的生产方式联系起来,把一定的生产方式同法联系起来,就能够了解每一对抗性生产方式为什么都有自己特有的阶级构成和对法律的要求。

法反映对抗性生产方式的基本方式包括,第一,确定不同阶级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第二,维护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关系,确认财产所有权。第三,规定社会劳动组织指挥关系中的独占领导权。第四,承认获得所支配的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的决定权。

划分阶级的主要标志是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关系。阶级对立的实质,就在于社会上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法反映阶级对立,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还表现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里,论述农奴制下农民还仍然是一个阶级,仍然是等级的阶级时,在注释中进一步解释说: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经不再是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

列宁在《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里提到阶级和等级的区别时,强调的是这样的思想: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式,当我们只谈阶级的时候,总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的没有等级的阶级。

2.任何立法都是阶级立法,超阶级立法不存在

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关系的本质是阶级关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阶级关系。为了掩盖法的这种阶级实质,统治阶级总是用超阶级、超历史的法,来抽象地解释社会法律现象。他们用抽象的“公共性”“理性”来代替法的阶级性,他们把法律关系抽象地说成是“平等关系”,把所谓“自由”“正义”作为判断立法价值的标准。这种为超阶级立法辩护的“理论”,抹杀了作为法的基础的阶级对立,背离了法的阶级性,因而不能不是软脚虾式的“理论”。

柏林革命已经永远结束了所有这一切封建关系。不言而喻,农民已经立即在实际上废除了这些关系。政府只应当把实际上已经由人民的意志实现的废除一切封建义务的事情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24页。

消灭封建制度,如果用肯定的形式来表示,就是确立资产阶级制度。随着贵族特权的废除,立法也资产阶级化了。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一八七〇年版序言的补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563页。

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

这一点虽然只是在少数法律条文里直接表现出来——例如取缔流浪汉和露宿者的法律便宣布无产阶级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敌视无产阶级却是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基础。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0页。

是在行动内阁的行动中,而只是在行动内阁所制定的构成法草案中,才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行动内阁仅仅是为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加强警察”这一旧国家的最完备的表现,并使之行动起来。

在汉泽曼内阁所提出的市政条例、陪审法庭和市民自卫团法的各种草案中,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财产,始终是那些依法享有权利的人和那些不享有权利的人之间的分界线。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40页。(www.xing528.com)

我们把在光荣的科伦市从事城市建筑工作的无产者必须签字的“工人手册”逐字逐句地转载在下面,作为证明我国资产阶级卑鄙无耻地对待工人阶级的历史文件。

第一条 每一个工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所有身兼警官的市监工的指示和命令。凡不服管教或拒不从命者,应立即开除。

第二条 未经建筑工程监工的特许,任何工人不得从一工段转到另一工段,或擅离工地。

第三条 凡窃取他工段的大车、独轮车或其他用具用于自己工段工作的工人,应予以开除。

第四条 凡酗酒、喧哗、吵架、争辩或殴斗者,应立即予以开除。此外,在必要情况下,肇事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 凡迟到工地十分钟以上者,于半日内不予分配任何工作;迟到三次即可开除。

第六条 请求辞工或被开除的工人,应在所规定的下一个发工资的日子,按本人所完成的工作量领取工资。

第七条 工人被解雇,应载入工人手册。如工人系被开除,得视情况禁止其再在原建筑工地或一切城市建筑工地就业

第八条 开除工人及开除的原因,每次都应报知警察当局。

第九条 如工人欲对工地监工提出控诉,则应推举由三名工人组成之代表团将控诉书呈交负责城市建筑工程的首长。该首长应就地调查控诉内容,并自行裁夺。

第十条 工作时间定为早六时半至十二时,午后一时至傍晚天黑。(真是妙笔!)

第十一条 工人必须同意上述条件,才能获得工作。

第十二条 工资于每星期六下午在建筑工地发给。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78页。

我们城市的卡托们,这些对柏林奴颜婢膝的伟人们,在他们的这个刑法典中为疯狂的资产者的胡作非为打开了多么方便的大门啊!从这个模范法律的例子可以看出,我们的资产阶级如果当了政,会赐给人民什么样的宪章。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80页。

显然,海德公园的群众示威吓坏了下院。下院拒绝了这个法案并且bonne mineamauvaisjeu〔强作欢颜〕。“泰晤士报”把海德公园星期日的场面叫做“应得报应的伟大举动”,把法案叫做“阶级立法”的产物,“有组织的伪善手段”,并拿“议会的神学”来取乐。

马克思:《消息数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370页。

爱德华·胡桑先生提出的决议案指出:“压在英国工人阶级身上的社会重担是阶级立法的产物,接受人民宪章是对付这种阶级立法的唯一办法”。这个决议案得到宪章派执行委员会委员盖米季先生和厄内斯特·琼斯先生的支持。

盖米季先生说:“决议案认为人民身荷重担的原因在于阶级立法。我想任何一个注意事件进程的人都不会反驳这种意见。所谓众议院,对于群众的一切申诉一直充耳不闻;而当人民大声申述自己的灾难时,从那些冒充国民代表的人们那里得到的无非是嘲笑和愚弄;即使人民的呼声偶尔例外地在议院得到反应,也势必被我们那些占多数的强盗般的阶级立法者的起哄声所湮没。(热烈鼓掌)下院不但拒绝满足人民群众的公正要求,而且甚至还拒绝调查他们的社会状况。诸位一定还记得,前不久斯雷尼先生曾向议院提议成立一个常设委员会,调查人民的生活情况并拟定救济办法,但是议院竟坚决回避讨论这一问题,

马克思:《俄国对土耳其的政策。——英国的工人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92页。

当上述提案提出时,仅有26名议员在场,由于不足法定人数,议院会议改期。(高喊声:“真可耻,真可耻!”)当这一提案再次提出时,斯雷尼先生不但没有取得任何成就,而且,据发言人(盖米季先生)的记忆,656名可尊敬的绅士中仅有19名在场的议员表示愿意讨论这一问题。如果我给你们谈一谈人民的实际状况,我想你们会同意我的意见: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的理由是再充分不过的了。经济学家们确定,我国每年的产值估计为82 000万英镑。假定联合王国的工人家庭有500万户,每户的平均收入每周为15先令,其实这个数目我觉得比实际收入高得多(呼喊声:“太高了!”),但我们还是把平均数定为15先令,这样我们就会看到工人们从他们的巨额年产值中仅取得很少的一部分,即19 500万英镑(呼喊声:“真可耻!”),而其余的全部装入寄生的大地主、高利贷者和整个资本家阶级的腰包……还用得着证明这些人就是掠夺者吗?最可恶的盗贼并不是那些囚禁在我们监狱里的人;最大最狡猾的盗贼是那些借助于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来掠夺人民的人,这种大掠夺就是国内所发生的一切小掠夺的真正原因……”

马克思:《俄国对土耳其的政策。——英国的工人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93页。

因为在旧普鲁士的立法档案中,是找不到任何有关人民代表不可侵犯的法律的;同样,在普鲁士历史的废纸堆中当然也找不到人民代表本身。既然如此,在遵守国家法律的那种口实下来抹煞一切革命成果,就不费吹灰之力了!革命所提出的明显的要求、需要和权利,当然不可能获得立法的批准,因为立法的基础正是被革命本身所摧毁的。普鲁士人民代表的不可侵犯性,从普鲁士人民代表存在的时候起就存在了。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97页。

农民在从1816年,特别是从1840年颁布的有利于贵族的反动法律生效期间,曾经赎买过自己的义务;当时为了封建主的利益,曾经用欺骗的手段,即最先利用法律,后来利用受贿的官吏剥夺了农民的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24页。

这全是事实,而且都是被历史法定化的事实。

徭役是直接“从领主权和世袭农奴的依附地位产生的”,因此,根据这些伟人们自己的原则,徭役制必须无偿地废除。什么是农民的义务呢?农民的义务就是:在一年中农民必须为地主服务一定的日子或做一定的工作。但决不是无偿劳动。农民因此得到工资,而且起初得到的工资完全和自由劳动的日工资相等。可见地主的利益决不在于农民的无偿的或极廉价的劳动,而在于他经常可以用一般的工资雇到他所需要的工人,而在他不需要他们时,他可以对他们的工作不负责任。地主的利益并不在于徭役的货币价值,而在于徭役的强制性质;徭役的坏处不在于它在经济上对农民不利,而在于它使农民处于不自由的地位。而这些义务难道不是“从领主权和世袭农奴的依附地位产生的”!根据徭役的最初性质来看,毫无疑义,必须无偿地废除徭役制。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61页。

1787年的末届大陆会议和1789~1790年根据宪法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曾经通过法律,禁止在俄亥俄河西北的全部共和国领地上实行奴隶制度。(大家知道,领地一词是美国版图内居民尚未达到根据宪法成立自治州的必要人数的垦殖区的名称。)所谓密苏里妥协案(1820年)——密苏里作为蓄奴州加入美国就是这个妥协案所产生的结果——曾禁止在纬度36度30分以北和密苏里州以西的每一个领地上实行奴隶制度。根据这个妥协案,实行奴隶制度的区域推进了几个经度,而另一方面,限制奴隶制度将来再扩展的地理界限看来已经十分明确地规定下来了。这个地理上的防线在1854年又被所谓塔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所推翻,这个法案的倡始者就是当时的北部民主党领袖斯蒂·阿·道格拉斯。被国会两院所通过的这个法案废除了密苏里妥协案,置奴隶制与自由于同一地位,规定联邦政府对两者一视同仁,由人民即垦殖者的多数来决定某一领地是否实行奴隶制度。这样,在美国历史上,就第一次取消了使奴隶制度不得在领地内扩张的一切地理限制和法律限制。由于这个新法案,在此以前一直都是自由领地的新墨西哥(其面积大于纽约州4倍)便变成了一个蓄奴的领地,因而蓄奴地区便从墨西哥共和国边境扩展到北纬38度。1859年,新墨西哥接受了一个奴隶制的法典,这个法典的野蛮性可以与得克萨斯和亚拉巴马的法典相比。然而1860年的人口普查表明,在新墨西哥的约10万居民中,奴隶还不到50人。因此,南部只要派遣若干冒险家携带少数奴隶越过边界,然后借华盛顿中央政府以及它在新墨西哥的官吏和承办人之助,击鼓召开一个冒牌的人民代表会议,就可以把奴隶制度以及奴隶主的统治强加于这个领地了。

但是,这个便利的方法在其他领地还是行不通的,于是南部便采取了下一个步骤,即从国会转而诉诸美国最高法院。这个最高法院有法官9人,其中5人属于南部,所以它很久以来就是奴隶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1857年,它在臭名昭著的德雷德·司各脱案件182中决定,每个美国公民都有权携带宪法所承认的任何财产进入任何领地。宪法承认奴隶为财产,并且规定联邦政府必须保护这种财产。因此,根据宪法,奴隶主就可以强迫他们的奴隶在各领地内劳动,每个奴隶主也就可以违反垦殖者多数的意志,把奴隶制度带到一直是自由的领地中去。各领地的立法议会被剥夺了禁止奴隶制度的权利,而国会就同联邦政府一起,被赋予保护奴隶制度的先锋的义务了。

马克思:《北美内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349页。

俄国是一个专制君主制即无限君主制的国家。沙皇独自颁布法律,任命官吏,监督官吏。因此,看来好像俄国沙皇和沙皇政府不从属于任何阶级,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但是实际上所有的官吏都来自有产者阶级,而且都受大资本家的支配。大资本家可以任意驱使各个大臣,可以为所欲为。

列宁:《为〈工人报〉写的文章》,

《列宁全集》第4卷第163页。

我们的自由派(尤其是立宪民主党人)特别不喜欢阶级斗争“理论”,特别坚持自己的观点,说什么在现代国家中政府能够站在阶级之外或阶级之上。但是,先生们,如果你们所不喜欢的“理论”确实符合实际情况,那又怎么办呢?如果现代法律和现代政治的全部基本原理非常清楚地向我们表明了一切现代国家的制度和管理的阶级性质,那又怎么办呢?如果就连关于杰出的政治活动家、议会议员高级官员等等的个人成分的材料也显示出经济统治同政治统治的不可分割的联系,那又怎么办呢?

列宁:《资产阶级的金融资本家和政治家》,

《列宁全集》第23卷第269页。

彻底消灭农奴制关系的使命,不是让压迫者而是让受这些关系压迫的居民来完成,不是让有关者的少数,而是让有关者的多数来完成。其实,这无非是对农民改革进行一次民主的修改(也正是“劳动解放社”起草的第一个纲领草案所要求的东西)。我们没有用后一种说法,那仅仅是因为它不太明确,没有十分清楚地指出这种修改的真正性质和具体内容。因此,比如说,马尔丁诺夫如果确实想就土地问题发表自己的某种主张,他就应当明确地声明,他是不是否定对农民改革进行民主修改这个主张本身,如果不否定,他对这个主张又是怎么看的。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

《列宁全集》第6卷第298页。

实际上,政府并不是超阶级的,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维护有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维护资本家来反对工人。不受限制的政府如果不给有产阶级以各种特权和优待,那它,也不可能管理这样一个大国。

虽然在法律上政府是一个不受限制的政权机关,但实际上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却有千百种手段可以用来影响政府和国家事务。他们有法律上承认的自己的等级机关、贵族和商人协会、工商业委员会等组织。他们选出的代表,或者直接充当官吏,参加国家管理(譬如贵族的首领),或者以委员身份被邀出席一切政府机关的会议,譬如厂主按照法律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出席工厂管理局(这是工厂视察处的上级机关)的会议。但是他们并不限于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他们还在自己的协会里讨论国家法令,拟定草案,而政府每件事情也往往征求他们的意见,向他们提出某种草案,请他们提出意见。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全集》第2卷第84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4卷谈到《奈克尔著作集》里《论法国财政的管理》时指出,“我看到社会上的一个阶级,它的收入几乎始终不变;我注意到另一个阶级,它的财富必然增长”之后,断言“这里已经很好地指出了两个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又引证了奈克尔下面的话:“社会的一个阶级的命运好像已经由社会的法律固定了,所有属于这个阶级的人都靠自己双手劳动过活,被迫服从所有者(生产条件所有者)的法律,不得不以领取相当于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的工资为满足;他们之间的竞争和贫困的压迫,使他们处于从属地位;而且这种状况是不能改变的。”(同上,第286页)。马克思同意这些看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里所称“卡托”(M.PorciusCato),是古罗马的执政官、监察官,他拥护旧习,捍卫贵族特权,以严酷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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